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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21禁止少年於不正當場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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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不得充當第十九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身心發展之行為。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少年為前項行為。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少年為第一項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少年福利法第21條,禁止少年在不正當的場所工作。該條款規定少年不得充當侍應或從事其他會對身心發展產生危害或影響的行為。而少年的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有義務禁止少年從事上述行為。此外,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少年從事上述行為。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個不正當的場所,比如賭場,有人利用、僱用或誘迫一名十五歲的少年擔任侍應,這違反了少年福利法第21條的規定。該法條旨在保護少年的身心發展,禁止他們參與有害行為或在不適當的場所工作。

相關函釋 1

  • 少年名詞
  • 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監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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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福利法第 21 條規定:「少年不得充當第十九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身心發展之行為。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福利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