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得充當第十九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身心發展之行為。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少年為前項行為。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少年為第一項之行為。
依據少年福利法第21條,禁止少年在不正當的場所工作。該條款規定少年不得充當侍應或從事其他會對身心發展產生危害或影響的行為。而少年的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有義務禁止少年從事上述行為。此外,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少年從事上述行為。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個不正當的場所,比如賭場,有人利用、僱用或誘迫一名十五歲的少年擔任侍應,這違反了少年福利法第21條的規定。該法條旨在保護少年的身心發展,禁止他們參與有害行為或在不適當的場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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