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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 第 21 條(禁止少年於不正當場所工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少年不得充當第十九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身心發展之行為。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少年為前項行為。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少年為第一項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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