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有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足以影響少年身心健康之情事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 前項警察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接獲通知後,應迅即處理,並通知主管機關;處理遭遇困難時,應即交由主管機關處理,並予必要之協助。 少年從事賣淫或營業性猥褻行為者,主管機關接獲通知後,應將少年安置於適當場所,派員觀察輔導二週至一個月,若發現少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之情形時,應即移送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處理。 少年法庭調查後,認前項少年不宜責付其法定代理人者,得命責付主管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將少年安置於專門機構,施予六個月以上,兩年以下之輔導教育。 受安置之少年患有性病者,應強制治療,其費用必要時得責付其扶養義務人負擔。
少年福利法第 22 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發現有可能影響少年身心健康的情事時,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警察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在接到通知後應立即處理,並通知主管機關。如果處理遇到困難,應立即轉交給主管機關處理,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2. 若少年從事賣淫或營業性猥褻行為,主管機關接到通知後應把少年安置在適當的場所,派遣人員進行觀察和輔導,持續二週至一個月。如果發現少年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的情形,應立即移送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處理。 3. 少年法庭調查後,如果判斷少年不應責付其法定代理人,可命令主管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負責照顧。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將少年安置在專門機構,提供持續六個月以上、兩年以下的輔導教育。 4. 如果受安置的少年患有性病,應進行強制治療。在必要時,治療費用可以由其扶養義務人負擔。 參考資料: - 《少年福利法》(202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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