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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祕台廳刑二字第 0925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外籍或自大陸地區偷渡來臺之少年,如從事賣淫或營業性猥褻行為,除經有關機關依規定強制或限令其出境者外,應有少年福利法之適用

全文內容

按於我國法權所及之區域,不分本國人或外國人,除有特別規定外,均應同受我國法律之拘束及保護。外籍或自大陸地區偷渡來臺之少年,如從事賣淫或營業性猥褻行為,除經有關機關依規定 (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三十三條) 強制或限令其出境者外,應有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四、五項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祕台廳刑二字第 0925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6 月 01 日發布,要旨:外籍或自大陸地區偷渡來臺之少年,如從事賣淫或營業性猥褻行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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