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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1935 號
要旨
關於少年於妨害身心健康場所為坐檯陪酒行為,是否係屬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營業性猥褻行為乙案
主旨
關於少年於妨害身心健康場所為坐檯陪酒行為,是否係屬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營業性猥褻行為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七月七日台 (81) 內社字第八一八一九二五號函。二 按最高法院三十七年上字第五五八號判例謂:「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苟其行為在客觀上尚不能遽認為基於色慾之一種動作,即不得謂係猥褻行為。」易言之,須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認為基於色慾之動作者,始得謂係猥褻行為,本件有關少年於妨害身心健康場所從事坐檯陪酒行為是否機構營業性猥褻行為。主管機關自宣就具體個案參照前揭判例意旨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