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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23聲請停止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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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少年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行為者,檢察官、少年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得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其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之監護權。對於養父母亦得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監護人時,得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之限制,而指定主管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少年之監護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少年福利法第23条的规定,如果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对少年有违反第9条第2款或第21条第3款的行为,检察官、少年的近亲属、主管机关或少年福利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停止其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权。对于养父母,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终止其收养关系。 根据第23条的第2段规定,法院在选定监护人时,可以不受民法第1094条的限制,而指定主管机关或少年福利机构的负责人或其他适当的人作为少年的监护人。 一个例子是,如果父母或养父母虐待、忽视或疏于照顾少年,检察官、主管机关或少年福利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停止他们的监护权,然后指定一个合适的人或机构作为少年的监护人。

相關函釋 1

  • 監護人名詞
  • 少年名詞
  • 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宣告名詞
  • 收養名詞
  •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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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福利法第 23 條規定:「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少年有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行為者,檢察官、少年最近尊親屬、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福利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