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福利法 第 23 條(聲請停止監護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少年有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行為者,檢察官、少年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得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其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之監護權。對於養父母亦得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監護人時,得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之限制,而指定主管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少年之監護人。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少年有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行為者,檢察官、少年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得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其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之監護權。對於養父母亦得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監護人時,得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之限制,而指定主管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少年之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