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經其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申請或同意,由當地主 管機關協調適當之少年福利機構予以輔導或保護: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知悔改者。 二、不服教養管理滋生事端者。 三、品行頑劣、浪蕩成性者。
少年福利法第24條規定了一些情況下,當少年違反或不符合特定條款時,可以由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或同意,由相應的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輔導或保護。以下是對該條款的解釋: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知悔改者:少年若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且並未表現出悔改的態度,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可以申請或同意將其送往適當的少年福利機構接受輔導或保護。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是指少年不得從事犯罪、違反學校紀律或有其他嚴重行為的規定。 二、不服教養管理滋生事端者:當少年對於教養管理不從且導致事端發生時,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可以申請或同意將其送往適當的少年福利機構接受輔導或保護。這種情況下,少年可能因為不服從教養管理而成為引發問題的原因。 三、品行頑劣、浪蕩成性者:當少年的品行表現不良、行為放縱並且無法約束時,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可以申請或同意將其送往適當的少年福利機構接受輔導或保護。這種情況下,少年可能表現出對於社會規範和道德準則的無視或忽略。 參考資料: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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