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及檳榔營業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供售菸、酒及檳榔予少年吸食者,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
少年福利法第 25 條(罰則(一))規定,菸、酒及檳榔營業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如果供售菸、酒及檳榔給未成年人吸食者,將受到罰鍰處罰,罰鍰金額為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以下是一個相關範例:假設一家便利商店的店員,知道某未成年人要購買菸品,但仍然出售給該未成年人。如果被發現違反此規定,該店員可能被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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