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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25罰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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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及檳榔營業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供售菸、酒及檳榔予少年吸食者,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福利法第 25 條(罰則(一))規定,菸、酒及檳榔營業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如果供售菸、酒及檳榔給未成年人吸食者,將受到罰鍰處罰,罰鍰金額為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以下是一個相關範例:假設一家便利商店的店員,知道某未成年人要購買菸品,但仍然出售給該未成年人。如果被發現違反此規定,該店員可能被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罰鍰。

相關函釋 1

  • 少年名詞
  • 罰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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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福利法第 25 條規定:「菸、酒及檳榔營業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供售菸、酒及檳榔予少年吸食者,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福利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