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明知少年出入酒家、酒吧、酒館 (店) 、舞廳 (場) 、特種咖啡茶室及其他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不加制止者,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前項場所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放任少年出入者,處其負責人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勒令其停業、歇業或吊銷執照。
《少年福利法》第26條規定,少年的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若明知少年出入酒家、酒吧、酒館(店)、舞廳(場)、特種咖啡茶室及其他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卻不加以制止,則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此外,若該場所的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放任少年出入,則可處以其負責人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鍰。必要時,主管機關也可勒令該場所停業、歇業或吊銷執照。 依據《少年福利法》第26條,如果少年的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明知少年出入妨害其身心健康的場所,而不加以制止,則可處以罰鍰。例如,如果少年的父母明知他們的孩子經常光顧酒吧,卻不加以制止,他們可能被處以適當的罰鍰。此外,根據該法條,如果相關場所的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放任少年出入,則可處以罰鍰。例如,如果酒吧的負責人明知有未成年人進入酒吧,但不加以制止,則他們可能面臨罰鍰的處罰,并且可能被勒令停業、歇業或吊銷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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