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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26罰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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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明知少年出入酒家、酒吧、酒館 (店) 、舞廳 (場) 、特種咖啡茶室及其他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不加制止者,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前項場所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放任少年出入者,處其負責人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勒令其停業、歇業或吊銷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福利法》第26條規定,少年的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若明知少年出入酒家、酒吧、酒館(店)、舞廳(場)、特種咖啡茶室及其他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卻不加以制止,則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此外,若該場所的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放任少年出入,則可處以其負責人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鍰。必要時,主管機關也可勒令該場所停業、歇業或吊銷執照。 依據《少年福利法》第26條,如果少年的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明知少年出入妨害其身心健康的場所,而不加以制止,則可處以罰鍰。例如,如果少年的父母明知他們的孩子經常光顧酒吧,卻不加以制止,他們可能被處以適當的罰鍰。此外,根據該法條,如果相關場所的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放任少年出入,則可處以罰鍰。例如,如果酒吧的負責人明知有未成年人進入酒吧,但不加以制止,則他們可能面臨罰鍰的處罰,并且可能被勒令停業、歇業或吊銷執照。

相關函釋 3

  • 少年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罰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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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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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福利法第 26 條規定:「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明知少年出入酒家、酒吧、酒館 (店) 、舞廳 (場) 、特種咖啡茶室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福利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