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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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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當地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導。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有左列情形之一或有事實足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虞者,當地主管機關應對少年予以適當之保護與安置。 一、虐待。 二、惡意遺棄。 三、押賣。 四、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 五、其他濫用親權行為。 前二項少年之安置,當地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設機構收容教養之,並得酌收必要之費用。 前項寄養家庭之遴選、審、輔導、評鑑、獎懲及收費等事項之規定,由當地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機構負責人或個人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安置、輔導、保護、寄養、收容、教養少年之期間,對少年有監護權。 少年之父母離婚者,法院得依職權、少年本人、其父母、檢察官或主管機關之聲請,為少年之利益,酌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之限制,並得命其父母支付相當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福利法第9條,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而無法生活於其家庭時,其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可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安置或輔導。如果少年的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有虐待、惡意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職業或行為等情形,或者濫用親權行為,當地主管機關應對少年提供適當的保護和安置。 當地主管機關可以安排少年在寄養家庭居住或者收容教養機構中教養,並可能收取必要的費用。寄養家庭的遴選、審核、輔導、評鑑、獎懲和收費等事項的規定由當地主管機關制訂。 在安置、輔導、保護、寄養、收容、教養少年的期間,當地主管機關、機構負責人或個人擁有少年的監護權。 如果少年的父母離婚,法院可以依職權、少年本人、父母、檢察官或主管機關的申請,為了少年的利益,選定適當的監護人,不受民法第1094條的限制,並可以要求父母支付相應的費用。 參考資料: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2021年修正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條文

相關函釋 4

  • 少年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惡意遺棄名詞
  • 親權名詞
  • 收容名詞
  • 名詞
  • 離婚名詞
  •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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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福利法第 9 條規定:「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當地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福利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