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主管機關應依社會救助有關法令給予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根據少年福利法第10條,對無謀生能力或在學的少年,若沒有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他們的生活,主管機關應根據社會救助相關法令提供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根據這條法條,主管機關有責任確保無法獨立維持生活的少年能夠得到需要的扶助或補助。 參考資料: - 少年福利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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