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福利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於主管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與協助。 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安置少年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及其他寄養或收容教養等費用,由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負擔;必要時,得由當地主管機關酌予補助。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於主管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與協助。 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安置少年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及其他寄養或收容教養等費用,由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負擔;必要時,得由當地主管機關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