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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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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少年福利事業,應設少年教養、輔導、服務、育樂及其他福利機構。對於遭遇不幸之少年,應專設收容教養機構。 前項機構,得單獨或聯合設立;其設立規模、面積、設施及人員配置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少年福利機構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得收取費用;其費額,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少年福利法第12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少年教養、輔導、服務、育樂及其他福利機構,且對於遭遇不幸之少年應專設收容教養機構。這些機構可以單獨或聯合設立,而設立的規模、面積、設施及人員配置等事項的標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同時,少年福利機構根據所提供的設施或服務,可以收取費用,費用的金額則是由各該主管機關來規定。 根據最新的少年福利法相關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網站,2021年8月26日),少年福利法的目的在於保護少年,提供適當的福利機構和服務。根據該法第12條,少年福利機構可以包括教養機構、輔導機構、服務機構、育樂機構及其他福利機構。這些機構可以由單獨的機構設立,也可以聯合成立。此外,該條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定出設立這些機構的標準,包括規模、面積、設施及人員配置等方面。少年福利機構根據提供的設施或服務可以收取費用,該費用的金額則由各主管機關來確定。 一個與少年福利法第12條有關的範例是根據該法成立的少年教養機構。這些機構是專門為遭遇不幸的少年提供照顧和教育的場所。機構在設立時需要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規模、面積、設施及人員配置等標準。此外,機構根據提供的設施和服務可以收取費用,費用的金額則由相關主管機關來規定。 參考資料: 內政部(2021年8月26日)。少年福利法。取自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2/month/m1-08.doc

  • 主管機關名詞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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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福利法第 12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少年福利事業,應設少年教養、輔導、服務、育樂及其他福利機構。對於遭遇不幸之少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福利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