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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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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或團體設立少年福利機構,應以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 一、名稱及地址。 二、組織性質及規模。 三、業務計畫。 四、經費來源及預算。 五、創辦人姓名、住址及履歷。 前項申請經許可後,應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第一項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要件、申請程序、審期限、籌設、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福利法第13條,私人或團體欲設立少年福利機構,應提交申請書並載明以下事項:一、名稱和地址。二、組織性質和規模。三、業務計畫。四、經費來源和預算。五、創辦人的姓名、住址和履歷。一旦獲得許可,申請人應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案。少年福利機構的設立條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籌設、許可和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根據資料,具體的法規內容可以參照少年福利法第13條,並按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相關辦法進行操作。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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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福利法第 13 條規定:「私人或團體設立少年福利機構,應以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 一、名稱及地址。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福利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