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福利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私人或團體依前條申請設立少年福利機構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由財團法人附設者,得免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前項期間,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效。
私人或團體依前條申請設立少年福利機構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由財團法人附設者,得免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前項期間,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