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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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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或團體依前條申請設立少年福利機構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由財團法人附設者,得免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前項期間,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福利法第14條,私人或團體如果想要設立少年福利機構,必須在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然而,如果是由財團法人附設的少年福利機構,則可以免除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如果在前述期限內有正當原因需要延長的話,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但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超過期限而沒有辦理登記的話,原本的許可就會失效。

相關函釋 1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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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福利法第 14 條規定:「私人或團體依前條申請設立少年福利機構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由財團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福利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