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團體依前條申請設立少年福利機構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由財團法人附設者,得免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前項期間,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效。
根據少年福利法第14條,私人或團體如果想要設立少年福利機構,必須在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然而,如果是由財團法人附設的少年福利機構,則可以免除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如果在前述期限內有正當原因需要延長的話,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但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超過期限而沒有辦理登記的話,原本的許可就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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