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承辦少年福利業務之人數,應按各該直轄市及縣 (市) 居民人口數比例定之,每五十萬人不得低於三人,未滿五十萬人者應配置三人。
少年福利法第4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承辦少年福利業務的人數分配原則。根據這條法規,各直轄市及縣(市)的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數量,應根據該地的居民人口數比例來確定,每五十萬人不得低於三人,對於人口不滿五十萬的地方,則應配置三人。 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例,我們可以參考內政部的統計數據,根據內政部統計處的資料,我們可以查到各直轄市及縣(市)的人口數。以這些數據為依據,可以計算出各地區應該配置的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數量。例如,某個直轄市的人口數為200萬人,則根據法規規定,該直轄市應該配置的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數量為六人(200萬人÷50萬人=4,4×3=12,但不得低於三人)。 因此,依照少年福利法第4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承辦少年福利業務的人數應根據各地的居民人口數比例來分配,每五十萬人不得低於三人,未滿五十萬人的地方則配置三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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