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福利機構不得利用其事業,為不當之宣導或兼營營利事業。 私立少年福利機構,辦理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助;辦理不善或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其未於期限內改善或辦理不善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許可。
根據少年福利法第16條,少年福利機構不得利用其事業為不當之宣導或兼營營利事業。私立少年福利機構若辦理成績優良,主管機關應予獎助;若辦理不善或違反前項規定,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若在期限內未改善或辦理不善情節重大,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1483號判決,該案涉及私立少年福利機構未依照少年福利法的規定辦理是否得到主管機關的許可。該判決指出,若私立少年福利機構未取得主管機關的許可即從事相關業務,則違反了少年福利法第16條之規定。因此,該機構應被糾正並限期改善,若未在限期內改善或情節嚴重,主管機關有權撤銷其許可。 參考資料: - 《少年福利法》 -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148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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