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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21 條(無記名證券發行人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其證券雖因遺失、被盜或其他因自己之意思而流通者,對於善意持有人,仍應負責。
  2. 無記名證券,不因發行在發行人死亡或喪失能力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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