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721無記名證券發行人之責任

快速跳轉
  1. 1.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其證券雖因遺失、被盜或其他因自己之意思而流通者,對於善意持有人,仍應負責。
  2. 2.無記名證券,不因發行在發行人死亡或喪失能力後,失其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21條規定,無記名證券縱因遺失、被盜而流通,發行人對善意持有人仍負兌付責任,且不因發行人死亡或喪失能力而失效。

Q · 禮券或無記名券是被偷流出的,發行人能拒絕兌付嗎?

不能,對善意持有人仍須負責

依民法第721條第一項,無記名證券縱因遺失、被盜或其他非出於發行人意思而流通,發行人對善意持有人仍應負責。第二項並規定該證券不因發行人於發行後死亡或喪失能力而失效。要件是持有人取得時為善意(不知也無重大過失懷疑券有瑕疵),舉證持有人惡意的責任在發行人。

白話解讀

如果你買了一張無記名公司債或拿到一張禮券,最讓你不安的問題是:「萬一這張券其實是發行人遺失或被偷流出來的,發行人會不會說『這不算數』然後拒付?」這條告訴你:不會。只要你是善意取得(不知道也沒理由懷疑這張券有問題),發行人就算自己被偷、被搶、被員工偷拿出去賣,照樣要對你付款。法律把風險押在發行人身上,因為發行人才是有能力管控證券流出的人,不是你。第二項更給你一顆定心丸:就算發行人在發券後死了或失能了,那張券照樣有效。這條的真正威力是它強迫發行人承擔自己內部管控的風險,讓無記名證券真的能像現金一樣流通。沒有這條,整個無記名證券市場根本不可能存在

法律定性

民法第721條為無記名證券發行人責任的核心規範:證券縱因遺失、被盜或非出於發行人意思而流通,發行人對善意持有人仍負兌付責任,且該責任不因發行人於發行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藉此確保無記名證券的流通安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在二手平台買到的禮券,店家說那是被偷的不認,我該怎麼辦?

店家不能拒付。依民法第721條,只要你是善意取得(不知道也沒理由懷疑券有問題),發行人對你仍負兌付義務。內行人提示:保留購買對話紀錄、付款證明、賣方帳號截圖,這些是證明善意的關鍵;發行人若要拒付,須舉證你明知或有重大過失才知道券有問題,門檻很高。

Q2發行禮券的公司老闆過世了,公司還算嗎?

算。民法第721條第二項明定無記名證券不因發行人於發行後死亡或喪失能力而失效。債務由繼承人或公司承受。內行人提示:個人發行的找繼承人主張,公司發行的公司還在就找公司、清算中則於清算程序申報債權。

Q3禮券被店家說是被偷的拒絕兌換怎麼辦?

依民法721條,只要你善意取得,發行人仍須兌付;拒付須由發行人舉證你惡意。

Q4無記名證券是什麼?

不記載特定權利人、持有即可向發行人主張權利的證券,如商品禮券、無記名公司債。

Q5善意持有人怎麼認定?

取得時不知也無重大過失懷疑券有瑕疵者;以取得當下的主觀認知與交易情境判斷。

Q6第721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處理遺失被盜後仍對善意持有人負責;第二項處理發行人死亡或喪失能力後券仍有效。

Q7禮券被拒絕兌付要怎麼主張?

蒐證善意取得→引用§721主張→寄存證信函→必要時提民事給付之訴。

Q8怎麼證明自己是善意取得?

保留購買收據、交易對話、付款證明、賣方帳號截圖,呈現取得時無瑕疵懷疑。

Q9發行人公司倒了或老闆過世怎麼求償?

債務不消滅;個人找繼承人、公司找公司或於清算程序申報債權。

Q10主張兌付有時效嗎?

無特別規定,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15年消滅時效。

Q11無記名證券 vs 記名證券保護差在哪?

無記名證券持有即主張、善意持有人受§721強保護;記名證券須讓與背書,受讓人保護較弱。

Q12民法721 vs 票據法善意執票人差在哪?

兩者同源於交易安全;票據法第13、14條切斷對善意執票人的抗辯,適用對象為票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arer_securityregistered_security
權利人記載不記載特定權利人,持有即可主張記載特定權利人,須背書或讓與
遺失被盜後流通對善意持有人發行人仍負責(§721)原則上權利人可主張,受讓人保護較弱
流通便利性近似現金,交付即移轉須完成讓與或背書程序

bearer_security

權利人記載
不記載特定權利人,持有即可主張
遺失被盜後流通
對善意持有人發行人仍負責(§721)
流通便利性
近似現金,交付即移轉

registered_security

權利人記載
記載特定權利人,須背書或讓與
遺失被盜後流通
原則上權利人可主張,受讓人保護較弱
流通便利性
須完成讓與或背書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法 第520条の20(無記名証券,準用記名式所持人払証券規定)
德國BGB § 794(Haftung des Ausstellers,證券違背發行人意思流通仍負責)
美國UCC § 3-302 / § 3-305(holder in due course,善意執票人不受特定抗辯)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其證券雖因遺失、被盜或其他非因自己之意思而流通者,對於善意持有人,仍應負責。   無記名證券,不因發行在發行人死亡或喪失能力後,失其效力。

(0181105 制定)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其證券雖因遺失、被盜或其他非因自己之意思而流通者,對於善意持有人,仍應負責。   無記名證券,不因發行在發行人死亡或喪失能力後,失其效力。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721 條規定:「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其證券雖因遺失、被盜或其他非因自己之意思而流通者,對於善意持有人,仍應負責。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7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7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