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22 條(無記名證券發行人之抗辯權)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僅得以本於證券之無效、證券之內容或其與持有人間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持有人之事由,對抗持有人。但持有人取得證券出於惡意者,發行人並得以對持有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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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22條限制無記名證券發行人的抗辯事由,僅限證券無效、證券內容、與持有人間直接法律關係三種,但惡意取得的持有人不受此保護。
Q · 發行人說我前手欠他錢,所以不付給我,這合理嗎?
依民法第722條,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原則上只能以三種事由對抗持有人:證券本身無效(例如偽造)、證券內容問題(例如金額已被劃銷)、或發行人與當前持有人之間的直接法律關係。發行人與前手之間的恩怨,原則上不能拿來對抗善意的後手。唯一例外是但書:持有人取得證券出於惡意(明知發行人對前手有抗辯事由仍故意接券),發行人即得援用對前手所存的一切抗辯事由對抗之。
白話解讀
無記名證券在市面上轉手十次,發行人遇到第十一個來兌領的人,能不能說「你前面那個人欠我錢,我用這個理由不付給你」?這條說:不行。發行人能拿來對抗持有人的理由非常有限,只有三種:券本身無效(例如偽造)、券的內容問題(例如金額已經被劃掉)、發行人和當前這個持有人之間有直接的法律關係。發行人和「前手」之間的恩怨情仇,原則上不能拿來打你。為什麼?因為無記名證券要能像現金一樣流通,每個人接券時不可能去調查發行人和前面所有人的關係。但有一個例外:如果你是惡意取得(明知對方有抗辯事由還故意接券來幫他逃避),那發行人就可以把所有對前手的抗辯一起用來對抗你。這個但書是民國88年加上去的,補了一個漏洞:以前的規定讓惡意串謀的人可以鑽空子
法律定性
民法第722條為無記名證券抗辯切斷的規範,限制發行人對抗持有人的事由僅限三類:證券無效、證券內容、與持有人間之直接法律關係;並以但書設惡意例外,使惡意取得人不受抗辯切斷之保護,構成有價證券流通安全的核心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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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發行人說我前面那個人欠他錢所以不付給我,這合理嗎?▾
不合理。依民法第722條,發行人原則上只能用券本身無效、券內容問題、或他和你之間的直接法律關係來對抗你。他和前手的糾紛跟你無關,除非他能證明你接券時明知這件事還故意接過來。對方若主張你惡意,舉證責任在他不在你,這個門檻很高,多數情況下發行人撐不過這個舉證關卡,最後會選擇付款或和解。
Q2什麼算「惡意取得」?▾
惡意指你接券時明知發行人對前手有抗辯事由,或有重大過失而不知。實務上認定惡意通常需要具體證據:交易對話、雙方關係、價格異常等。單純「你應該要知道」不夠,必須是「你明知」或「擺在眼前都看不到才叫重大過失」。和不熟的人交易無記名券時,留下對話紀錄、保留付款證明,都是日後證明自己善意的籌碼。
Q3民法722條的惡意但書是什麼時候加的?▾
民國88年(1999年)增訂,立法理由明文參考票據法第13條但書的設計,目的是封住一個漏洞:以前的規定讓惡意串謀者可以找一個善意的白手套接券,藉此切斷發行人對前手的抗辯。增訂但書後,惡意取得人會被援用對前手的一切抗辯一網打盡。
Q4民法722條是什麼?▾
規範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抗辯範圍的條文,限制發行人只能用三種事由拒付,藉此保障證券流通安全。
Q5發行人能對抗持有人的三種事由是什麼?▾
證券本身無效、證券內容問題、發行人與當前持有人之間的直接法律關係,僅此三類。
Q6什麼叫抗辯切斷?▾
為保障證券像現金般流通,切斷發行人對前手的抗辯,使善意後手不受前手糾紛影響。
Q7什麼叫惡意取得?▾
接券時明知發行人對前手有抗辯事由仍故意接過來,或有重大過失而不知。
Q8被發行人以前手糾紛拒付怎麼辦?▾
要求對方明確指出抗辯理由,引用第722條本文主張抗辯已切斷,並要求對方就你惡意舉證。
Q9怎麼證明自己是善意取得?▾
保留接券時的對話紀錄、付款憑證、交易背景說明,反制發行人的惡意主張。
Q10發行人拒付要走什麼程序求償?▾
先存證信函與協商,無果再提民事給付之訴,法院會嚴格審查發行人能否證明你的惡意。
Q11請求權有沒有時效限制?▾
本條無特定時效,相關給付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25條十五年一般消滅時效。
Q12民法722條 vs 票據法13條差在哪?▾
兩者同屬抗辯切斷法理,票據法13條規範票據、722條規範無記名證券,惡意例外設計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可對抗事由 | 對前手抗辯 | 舉證重點 |
|---|---|---|---|
| 本文(善意持有人) | 僅限證券無效、證券內容、與持有人間直接法律關係 | 切斷,不得援用 | 持有人原則受保護 |
| 但書(惡意持有人) | 前三種+對前手所存一切抗辯 | 得援用 | 發行人須證明持有人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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