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22 條(無記名證券發行人之抗辯權)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僅得以本於證券之無效、證券之內容或其與持有人間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持有人之事由,對抗持有人。但持有人取得證券出於惡意者,發行人並得以對持有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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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22條限制無記名證券發行人的抗辯事由,僅限證券無效、證券內容、與持有人間直接法律關係三種,但惡意取得的持有人不受此保護。
Q · 發行人說我前手欠他錢,所以不付給我,這合理嗎?
依民法第722條,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原則上只能以三種事由對抗持有人:證券本身無效(例如偽造)、證券內容問題(例如金額已被劃銷)、或發行人與當前持有人之間的直接法律關係。發行人與前手之間的恩怨,原則上不能拿來對抗善意的後手。唯一例外是但書:持有人取得證券出於惡意(明知發行人對前手有抗辯事由仍故意接券),發行人即得援用對前手所存的一切抗辯事由對抗之。
白話解讀
無記名證券在市面上轉手十次,發行人遇到第十一個來兌領的人,能不能說「你前面那個人欠我錢,我用這個理由不付給你」?這條說:不行。發行人能拿來對抗持有人的理由非常有限,只有三種:券本身無效(例如偽造)、券的內容問題(例如金額已經被劃掉)、發行人和當前這個持有人之間有直接的法律關係。發行人和「前手」之間的恩怨情仇,原則上不能拿來打你。為什麼?因為無記名證券要能像現金一樣流通,每個人接券時不可能去調查發行人和前面所有人的關係。但有一個例外:如果你是惡意取得(明知對方有抗辯事由還故意接券來幫他逃避),那發行人就可以把所有對前手的抗辯一起用來對抗你。這個但書是民國88年加上去的,補了一個漏洞:以前的規定讓惡意串謀的人可以鑽空子
法律定性
民法第722條為無記名證券抗辯切斷的規範,限制發行人對抗持有人的事由僅限三類:證券無效、證券內容、與持有人間之直接法律關係;並以但書設惡意例外,使惡意取得人不受抗辯切斷之保護,構成有價證券流通安全的核心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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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722條是什麼?▾
規範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抗辯範圍的條文,限制發行人只能用三種事由拒付,保護善意流通。
Q2發行人能用我前手欠他錢拒付嗎?▾
原則不行,前手抗辯被切斷,除非發行人能證明你惡意取得。
Q3什麼叫惡意取得?▾
接券時明知發行人對前手有抗辯事由,仍故意接過來,或有重大過失而不知。
Q4發行人能對抗我的三種事由是哪些?▾
證券無效、證券內容問題、發行人與你之間的直接法律關係。
Q5惡意取得的舉證責任在誰?▾
在主張惡意的發行人,門檻很高,多數情況下發行人撐不過。
Q6但書是什麼時候加的?▾
民國88年增訂,參考票據法第13條,封住惡意串謀逃避抗辯的漏洞。
Q7無記名禮券、無記名公司債適用嗎?▾
適用,凡無記名證券皆受本條抗辯切斷與惡意例外規範。
Q8請求權時效多久?▾
本條無特定時效,相關給付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25條十五年一般時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可對抗事由 | 對前手抗辯 | 舉證重點 |
|---|---|---|---|
| 本文(善意持有人) | 僅限證券無效、證券內容、與持有人間直接法律關係 | 切斷,不得援用 | 持有人原則受保護 |
| 但書(惡意持有人) | 前三種+對前手所存一切抗辯 | 得援用 | 發行人須證明持有人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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