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23 條(無記名證券之交還義務)
- 1.無記名證券持有人請求給付時,應將證券交還發行人。
- 2.發行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證券時,雖持有人就該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仍取得其證券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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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723 條規定,無記名證券持有人請求給付須交還證券,發行人收回後即取得所有權,原物主只能向持券人求償。
Q · 撿到的禮券拿去兌換,店家收下後那張券算誰的?
依民法第 723 條第二項,發行人收回無記名證券時,縱使持有人對該證券無處分權利(如撿到、受讓自竊得者),發行人仍取得證券所有權。效果是原權利人不能再向發行人追討「那張券」,只能轉向實際持券兌付的人請求賠償。設計目的在保障無記名證券的流通秩序,使發行人毋庸查核每張券的來源。
白話解讀
你手上有一張無記名證券(不寫名字、誰拿著誰就是權利人的票券,例如禮券、提貨單、商品兌換券、舊式的不記名債券),想去兌現?發行人有權要你「一手交券、一手交錢」。這條規定的不只是流程,而是一個你可能沒注意過的權力翻轉:當發行人從你手上收回那張券,就算這張券其實不是你的(你撿到的、別人弄丟的、甚至是偷來的),發行人也合法取得這張紙的所有權。為什麼這很關鍵?因為它斷掉了原持有人追回「那張紙」的可能。原物主只能去追那個拿券去兌現的人要錢,不能再回頭跟發行人說「那張券是我的,還我」。這條法律其實在保護整個流通秩序:如果發行人要先驗證每一張券的來源,這種證券就沒辦法當作支付工具流通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23 條規範無記名證券的交還與所有權移轉:持有人請求給付時應交還證券,發行人收回後即取得證券所有權,且不因持有人欠缺處分權而受影響。此規定確立無記名證券「不問來源、憑券給付」的流通本質,並將來源爭議導向持有人之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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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撿到禮券拿去兌換合法嗎?▾
兌換時店家依民法 723 條合法取得券的所有權,但你與原失主間的爭議仍在,明知是他人遺失而使用可能構成侵占遺失物(刑法 337 條)。
Q2禮券被偷了還能找店家要回嗎?▾
不行。發行人依 723 條第二項取得所有權,你只能向冒用兌換的人求償,並可先聲請公示催告(民法 725 條)讓券失效。
Q3什麼是無記名證券?▾
不記載權利人姓名、誰持有誰即可主張權利的票券,如禮券、提貨單、商品兌換券、儲值卡、舊式不記名債券。
Q4店家可以拒收來路不明的禮券嗎?▾
券若為真、未過期、內容完整,原則上有兌付義務(民法 719 條);但已收到法院禁止給付命令(民法 726 條)時可暫緩。
Q5禮券遺失怎麼救濟?▾
在被兌付前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民法 725 條),公告期滿聲請除權判決使券失效,比兌付後追討容易得多。
Q6發行人明知券是偷的還兌付,也合法取得嗎?▾
條文文字未區分善意惡意,但通說認為發行人明知不法而兌付可能成立共犯或不當得利,實務罕見。
Q7無記名證券和記名證券差在哪?▾
無記名憑券給付、可逕行交付轉讓;記名證券須記載權利人、轉讓多需背書或通知,遺失救濟方式也不同。
Q8兌換後原物主找上門我要賠嗎?▾
若你善意取得(不知是他人之物且付對價)可能受物權編善意取得保護;若明知遺失仍使用,可能負侵占與民事賠償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無記名證券 | 記名證券 | 指示證券 |
|---|---|---|---|
| 權利人認定 | 誰持有誰即為權利人 | 依記載之特定人 | 記載之人或其指定之人 |
| 轉讓方式 | 逕行交付即可 | 背書或讓與並通知 | 背書並交付 |
| 發行人查核義務 | 原則上不查來源、憑券給付 | 須核對權利人身分 | 核對背書連續性 |
| 遺失救濟 | 公示催告(民法 725) | 通知發行人+掛失 | 公示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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