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20 條(無記名證券發行人之義務)
- 1.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為給付之義務。但知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不得為給付。
- 2.發行人依前項規定已為給付者,雖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亦免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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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20條規定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時有給付義務,但知無權或受掛失通知者不得給付,善意給付即免責。
Q · 拿無記名禮券來換,發行人可以拒絕嗎?
依民法第720條第一項,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給付義務,不得僅憑懷疑拒絕。例外只有兩種:發行人「知道」持有人對證券無處分權、或已收到遺失被盜滅失之通知。第二項並規定發行人在不知情下已給付者,縱使持有人實際無權,債務仍消滅而免責。
白話解讀
如果你發行了無記名的禮券、票券、代幣,這條在告訴你:有人拿來換,你就得給。不能說「我覺得他可疑」「他看起來不像會買這個的人」就拒絕。法律對發行人課了一個「見券即付」的義務,目的是讓無記名證券能像現金一樣流通。但條文留了一個但書:如果你「知道」這個人沒有處分權(例如他是小偷、或者你已經收到原持有人的遺失通知),你就不能付。注意這個「知道」的門檻很高,不是「懷疑」、不是「應該知道」,是真的知道。第二項更狠:就算事後證明這個人真的無權處分,只要你給付的時候不知道,你的債務就消滅了,原權利人不能再來找你。這是給發行人的安全網,也是無記名證券能在市場上流通的基石。
法律定性
民法第720條為無記名證券發行人之給付義務規範:持有人提示證券時,發行人原則上負見券即付之義務,使無記名證券得如現金般流通;但於知悉持有人無處分權或已受遺失被盜通知時不得給付,而善意給付者縱持有人無權亦免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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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720條是什麼?▾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的給付義務與善意免責規定。
Q2禮券被偷掛失就一定拿得回錢嗎?▾
不一定,發行人在收到通知前已善意給付就免責。
Q3發行人可以因為懷疑而拒絕兌換嗎?▾
不行,門檻是『知道』無權,不是『懷疑』。
Q4什麼算『受有遺失通知』?▾
書面、載明序號、送達到能登錄禁付系統的窗口。
Q5撿到禮券去兌換店家會被追嗎?▾
店家依第二項免責,但撿拾者本人有刑事民事責任。
Q6掛失後要多久內聲請公示催告?▾
通知後5日內須提出聲請證明,否則通知失效(§720-1)。
Q7無記名證券和記名證券差在哪?▾
無記名見券即付不驗身分,記名須核對權利人。
Q8和票據止付有什麼不同?▾
票據止付走票據法18條程序,無記名證券走§720掛失+公示催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無記名證券_720 | 票據止付_票據法18 |
|---|---|---|
| 驗身分義務 | 無,見券即付 | 依背書連續核對 |
| 阻止給付方式 | 遺失通知+5日內公示催告 | 止付通知+5日內提出公示催告聲請 |
| 善意給付效果 | 債務消滅,發行人免責 | 付款人善意付款亦免責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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