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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法 第 720 條(無記名證券發行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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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為給付之義務。但知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不得為給付。
  2. 2.發行人依前項規定已為給付者,雖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亦免其債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20條規定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時有給付義務,但知無權或受掛失通知者不得給付,善意給付即免責。

Q · 拿無記名禮券來換,發行人可以拒絕嗎?

原則不行,除非知道對方無權或已收到掛失通知

依民法第720條第一項,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給付義務,不得僅憑懷疑拒絕。例外只有兩種:發行人「知道」持有人對證券無處分權、或已收到遺失被盜滅失之通知。第二項並規定發行人在不知情下已給付者,縱使持有人實際無權,債務仍消滅而免責。

深度解讀

如果你發行了無記名的禮券、票券、代幣,這條在告訴你:有人拿來換,你就得給。不能說「我覺得他可疑」「他看起來不像會買這個的人」就拒絕。法律對發行人課了一個「見券即付」的義務,目的是讓無記名證券能像現金一樣流通。但條文留了一個但書:如果你「知道」這個人沒有處分權(例如他是小偷、或者你已經收到原持有人的遺失通知),你就不能付。注意這個「知道」的門檻很高,不是「懷疑」、不是「應該知道」,是真的知道。第二項更狠:就算事後證明這個人真的無權處分,只要你給付的時候不知道,你的債務就消滅了,原權利人不能再來找你。這是給發行人的安全網,也是無記名證券能在市場上流通的基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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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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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720 條規定:「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為給付之義務。但知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或受有遺失被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7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7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