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20 條(無記名證券發行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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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20條規定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時有給付義務,但知無權或受掛失通知者不得給付,善意給付即免責。
Q · 拿無記名禮券來換,發行人可以拒絕嗎?
原則不行,除非知道對方無權或已收到掛失通知
依民法第720條第一項,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給付義務,不得僅憑懷疑拒絕。例外只有兩種:發行人「知道」持有人對證券無處分權、或已收到遺失被盜滅失之通知。第二項並規定發行人在不知情下已給付者,縱使持有人實際無權,債務仍消滅而免責。
深度解讀
如果你發行了無記名的禮券、票券、代幣,這條在告訴你:有人拿來換,你就得給。不能說「我覺得他可疑」「他看起來不像會買這個的人」就拒絕。法律對發行人課了一個「見券即付」的義務,目的是讓無記名證券能像現金一樣流通。但條文留了一個但書:如果你「知道」這個人沒有處分權(例如他是小偷、或者你已經收到原持有人的遺失通知),你就不能付。注意這個「知道」的門檻很高,不是「懷疑」、不是「應該知道」,是真的知道。第二項更狠:就算事後證明這個人真的無權處分,只要你給付的時候不知道,你的債務就消滅了,原權利人不能再來找你。這是給發行人的安全網,也是無記名證券能在市場上流通的基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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