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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720 條(無記名證券發行人之義務)

  1. 1.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為給付之義務。但知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不得為給付。
  2. 2.發行人依前項規定已為給付者,雖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亦免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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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20條規定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時有給付義務,但知無權或受掛失通知者不得給付,善意給付即免責。

Q · 拿無記名禮券來換,發行人可以拒絕嗎?

依民法第720條第一項,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給付義務,不得僅憑懷疑拒絕。例外只有兩種:發行人「知道」持有人對證券無處分權、或已收到遺失被盜滅失之通知。第二項並規定發行人在不知情下已給付者,縱使持有人實際無權,債務仍消滅而免責。

白話解讀

如果你發行了無記名的禮券、票券、代幣,這條在告訴你:有人拿來換,你就得給。不能說「我覺得他可疑」「他看起來不像會買這個的人」就拒絕。法律對發行人課了一個「見券即付」的義務,目的是讓無記名證券能像現金一樣流通。但條文留了一個但書:如果你「知道」這個人沒有處分權(例如他是小偷、或者你已經收到原持有人的遺失通知),你就不能付。注意這個「知道」的門檻很高,不是「懷疑」、不是「應該知道」,是真的知道。第二項更狠:就算事後證明這個人真的無權處分,只要你給付的時候不知道,你的債務就消滅了,原權利人不能再來找你。這是給發行人的安全網,也是無記名證券能在市場上流通的基石。

法律定性

民法第720條為無記名證券發行人之給付義務規範:持有人提示證券時,發行人原則上負見券即付之義務,使無記名證券得如現金般流通;但於知悉持有人無處分權或已受遺失被盜通知時不得給付,而善意給付者縱持有人無權亦免其債務。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720條是什麼?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的給付義務與善意免責規定。

Q2禮券被偷掛失就一定拿得回錢嗎?

不一定,發行人在收到通知前已善意給付就免責。

Q3發行人可以因為懷疑而拒絕兌換嗎?

不行,門檻是『知道』無權,不是『懷疑』。

Q4什麼算『受有遺失通知』?

書面、載明序號、送達到能登錄禁付系統的窗口。

Q5撿到禮券去兌換店家會被追嗎?

店家依第二項免責,但撿拾者本人有刑事民事責任。

Q6掛失後要多久內聲請公示催告?

通知後5日內須提出聲請證明,否則通知失效(§720-1)。

Q7無記名證券和記名證券差在哪?

無記名見券即付不驗身分,記名須核對權利人。

Q8和票據止付有什麼不同?

票據止付走票據法18條程序,無記名證券走§720掛失+公示催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無記名證券_720票據止付_票據法18
驗身分義務無,見券即付依背書連續核對
阻止給付方式遺失通知+5日內公示催告止付通知+5日內提出公示催告聲請
善意給付效果債務消滅,發行人免責付款人善意付款亦免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法第520条の20(無記名証券、2020年改正後は指図証券の規定を準用)
🇰🇷 韓國민법 제523조~제525조(무기명채권의 양도·변제)
🇩🇪 德國BGB §§ 793, 794(Inhaberschuldverschreibung・發行人給付義務與善意保護)
🇺🇸 美國UCC §§ 3-301, 3-302(bearer instrument・holder in due co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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