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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25 條(無記名證券喪失)

  1. 1.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2. 2.前項情形,發行人對於持有人,應告知關於實施公示催告之必要事項,並供給其證明所必要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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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25條規定,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時,持有人可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發行人並有協力告知與提供材料之義務。

Q · 無記名禮券或債券掉了、被偷了,還救得回來嗎?

依民法第725條,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時,持有人可向法院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該證券無效。法院公告一段期間(通常六個月以上),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即可聲請除權判決,持有人再憑判決向發行人重新請求。第二項並規定發行人有義務告知必要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不得擺爛拒絕配合。

白話解讀

如果你的禮券破到完全認不出來,或者更糟,整張不見了、被偷了、被火燒了,第724條救不了你,但這條可以。它告訴你一條看起來很冷僻、但其實是你最後一道防線的路:「公示催告」。簡單說,就是去法院聲請一個程序,法院會公告一段時間(通常六個月),告訴全世界「這張券的持有人請出面,否則就要被宣告無效」。期限到了沒人出面,法院會發一個「除權判決」,這張券從此變成廢紙,原本買這張券的你可以拿著判決去找發行人重新請求。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沒有它,你的券一旦遺失,就等於有人撿到、有人盜刷的活靶,發行人會兌付給冒用者(第723條保護發行人),而你什麼都拿不回來。第二項規定發行人有義務配合你聲請公示催告:要告訴你必要事項、提供必要材料。發行人不能擺爛說「不關我的事」。

法律定性

民法第725條為無記名證券喪失之救濟規範:當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持有人得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該證券無效,並於除權判決後重新行使權利;同時課予發行人協力告知與提供材料之法定義務,平衡證券流通安全與失主救濟可能。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無記名證券掉了報警有用嗎?

報警只是建立紀錄,不會讓券失效,真正讓券失效的是法院公示催告加除權判決。

Q2公示催告要花多久時間?

公告申報期間通常六個月以上,期滿後再聲請除權判決,全程約七到八個月。

Q3聲請公示催告要請律師嗎?

不用,這是非訟事件,到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填表繳費即可,規費約一千元。

Q4發行人不配合提供券的資料怎麼辦?

第725條第二項是法定義務不是恩惠,可發存證信函要求,仍不配合可請求損害賠償。

Q5券遺失後最緊急要先做什麼?

先向法院聲請禁止給付命令(民法第726條),讓發行人停止對任何持有人兌付。

Q6公示催告期滿沒人出面會怎樣?

可聲請除權判決,證券自此無效,持有人憑判決向發行人重新請求給付。

Q7券燒毀變形也適用這條嗎?

完全滅失或無法辨識時適用第725條公示催告;仍可辨識內容則走第724條換發。

Q8什麼是無記名證券?

未記載權利人姓名、持有即可請求給付的證券,如無記名禮券、無記名債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725_公示催告art_724_換發art_726_禁止給付
適用情形證券遺失、被盜、完全滅失或無法辨識證券毀損、變形但內容仍可辨識公示催告聲請後、期間進行中的緊急保全
效果宣告原證券無效,憑除權判決重新請求發行人換發內容相同之新證券暫時凍結發行人對任何持有人之給付
時間成本約七至八個月(含公告六個月)即時,依雙方協商換發聲請後即時生效,屬保全性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 第520条の11・第520条の12(証券の喪失)+非訟事件手続法 第99条以下(公示催告事件)
🇰🇷 韓國민법 무기명채권 규정+민사소송법 공시최고절차(제권판결)
🇨🇳 中國民事訴訟法 公示催告程序+票據法 第15條(票據喪失之公示催告)
🇩🇪 德國BGB § 799・§ 800(Kraftloserklärung von Inhaberschuldverschreibungen)+FamFG §§ 466 ff.(Aufgebotsverfahren)
🇺🇸 美國UCC § 3-309(enforcement of lost, destroyed, or stolen instrument)+UCC § 8-405(lost, destroyed, or wrongfully taken security certificat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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