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25 條(無記名證券喪失)
- 1.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 2.前項情形,發行人對於持有人,應告知關於實施公示催告之必要事項,並供給其證明所必要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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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25條規定,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時,持有人可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發行人並有協力告知與提供材料之義務。
Q · 無記名禮券或債券掉了、被偷了,還救得回來嗎?
依民法第725條,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時,持有人可向法院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該證券無效。法院公告一段期間(通常六個月以上),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即可聲請除權判決,持有人再憑判決向發行人重新請求。第二項並規定發行人有義務告知必要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不得擺爛拒絕配合。
白話解讀
如果你的禮券破到完全認不出來,或者更糟,整張不見了、被偷了、被火燒了,第724條救不了你,但這條可以。它告訴你一條看起來很冷僻、但其實是你最後一道防線的路:「公示催告」。簡單說,就是去法院聲請一個程序,法院會公告一段時間(通常六個月),告訴全世界「這張券的持有人請出面,否則就要被宣告無效」。期限到了沒人出面,法院會發一個「除權判決」,這張券從此變成廢紙,原本買這張券的你可以拿著判決去找發行人重新請求。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沒有它,你的券一旦遺失,就等於有人撿到、有人盜刷的活靶,發行人會兌付給冒用者(第723條保護發行人),而你什麼都拿不回來。第二項規定發行人有義務配合你聲請公示催告:要告訴你必要事項、提供必要材料。發行人不能擺爛說「不關我的事」。
法律定性
民法第725條為無記名證券喪失之救濟規範:當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持有人得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該證券無效,並於除權判決後重新行使權利;同時課予發行人協力告知與提供材料之法定義務,平衡證券流通安全與失主救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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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無記名證券掉了報警有用嗎?▾
報警只是建立紀錄,不會讓券失效,真正讓券失效的是法院公示催告加除權判決。
Q2公示催告要花多久時間?▾
公告申報期間通常六個月以上,期滿後再聲請除權判決,全程約七到八個月。
Q3聲請公示催告要請律師嗎?▾
不用,這是非訟事件,到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填表繳費即可,規費約一千元。
Q4發行人不配合提供券的資料怎麼辦?▾
第725條第二項是法定義務不是恩惠,可發存證信函要求,仍不配合可請求損害賠償。
Q5券遺失後最緊急要先做什麼?▾
先向法院聲請禁止給付命令(民法第726條),讓發行人停止對任何持有人兌付。
Q6公示催告期滿沒人出面會怎樣?▾
可聲請除權判決,證券自此無效,持有人憑判決向發行人重新請求給付。
Q7券燒毀變形也適用這條嗎?▾
完全滅失或無法辨識時適用第725條公示催告;仍可辨識內容則走第724條換發。
Q8什麼是無記名證券?▾
未記載權利人姓名、持有即可請求給付的證券,如無記名禮券、無記名債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725_公示催告 | art_724_換發 | art_726_禁止給付 |
|---|---|---|---|
| 適用情形 | 證券遺失、被盜、完全滅失或無法辨識 | 證券毀損、變形但內容仍可辨識 | 公示催告聲請後、期間進行中的緊急保全 |
| 效果 | 宣告原證券無效,憑除權判決重新請求 | 發行人換發內容相同之新證券 | 暫時凍結發行人對任何持有人之給付 |
| 時間成本 | 約七至八個月(含公告六個月) | 即時,依雙方協商換發 | 聲請後即時生效,屬保全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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