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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25 條(無記名證券喪失)

  1. 1.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2. 2.前項情形,發行人對於持有人,應告知關於實施公示催告之必要事項,並供給其證明所必要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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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25條規定,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時,持有人可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發行人並有協力告知與提供材料之義務。

Q · 無記名禮券或債券掉了、被偷了,還救得回來嗎?

依民法第725條,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時,持有人可向法院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該證券無效。法院公告一段期間(通常六個月以上),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即可聲請除權判決,持有人再憑判決向發行人重新請求。第二項並規定發行人有義務告知必要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不得擺爛拒絕配合。

白話解讀

如果你的禮券破到完全認不出來,或者更糟,整張不見了、被偷了、被火燒了,第724條救不了你,但這條可以。它告訴你一條看起來很冷僻、但其實是你最後一道防線的路:「公示催告」。簡單說,就是去法院聲請一個程序,法院會公告一段時間(通常六個月),告訴全世界「這張券的持有人請出面,否則就要被宣告無效」。期限到了沒人出面,法院會發一個「除權判決」,這張券從此變成廢紙,原本買這張券的你可以拿著判決去找發行人重新請求。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沒有它,你的券一旦遺失,就等於有人撿到、有人盜刷的活靶,發行人會兌付給冒用者(第723條保護發行人),而你什麼都拿不回來。第二項規定發行人有義務配合你聲請公示催告:要告訴你必要事項、提供必要材料。發行人不能擺爛說「不關我的事」。

法律定性

民法第725條為無記名證券喪失之救濟規範:當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持有人得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該證券無效,並於除權判決後重新行使權利;同時課予發行人協力告知與提供材料之法定義務,平衡證券流通安全與失主救濟可能。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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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禮券掉了報警就好了嗎?

報警只是建立紀錄,不會讓券失效。真正讓券變廢紙的是法院的公示催告加除權判決程序。報警是第一步,第二步是立刻向發行人發函要求協助(依第725條第二項他們有義務配合),第三步是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內行人提示:金額大且急時,先聲請第726條的禁止給付命令,讓發行人在公告期間就先停止兌付,這是最快的止血動作。

Q2公示催告要花多久?要請律師嗎?

公示催告期間至少六個月,期滿後再聲請除權判決,整個流程通常七到八個月。不需要律師,到地方法院非訟事件中心填表格繳費即可,規費約一千元。內行人提示:填表時最關鍵的是把券的識別資料寫清楚(編號、發行人、面額、發行日),不清楚的話發行人有義務依第725條第二項提供。

Q3發行人如果不配合提供資料怎麼辦?

第725條第二項明文規定發行人應告知必要事項並供給證明材料,這是法定義務不是恩惠。你可以發存證信函正式要求,明確引用法條和要求事項,限期回覆。如果發行人仍不配合,可以對發行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因為他們的不配合直接導致你的權利無法救濟。內行人提示:實務上發行人收到引用法條的存證信函,配合度會明顯提高。

Q4無記名禮券遺失怎麼辦?

依民法第725條可聲請法院公示催告宣告券無效,再憑除權判決向發行人重新請求,是失主的最後救濟管道。

Q5公示催告和換發(第724條)差在哪?

券完全滅失或無法辨識走第725條公示催告;券毀損變形但內容仍可辨識則走第724條換發。

Q6什麼是無記名證券?

未記載權利人姓名、持有即可向發行人請求給付的證券,如無記名禮券、無記名債券,遺失風險高。

Q7什麼是除權判決?

公示催告公告期滿無人申報權利時,法院宣告該證券無效的判決,持有人憑此重新行使權利。

Q8公示催告怎麼聲請?

報案→聲請禁止給付命令→發函要求發行人協力→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期滿聲請除權判決。

Q9公示催告規費要多少?

屬非訟事件,規費約一千元,不必然需要律師,金額不大可自行辦理。

Q10怎麼證明券的識別資料?

依第725條第二項可要求發行人提供券的編號、發行日、面額等,發行人有法定協力義務。

Q11券遺失後第一步該怎麼止血?

立刻依民法第726條聲請禁止給付命令,讓發行人在公告期間停止對任何持有人兌付。

Q12民法725條 vs 票據法第18條哪個適用?

無記名禮券、債券走民法725條;支票、本票、匯票等票據走票據法第18條止付加公示催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725_公示催告art_724_換發art_726_禁止給付
適用情形證券遺失、被盜、完全滅失或無法辨識證券毀損、變形但內容仍可辨識公示催告聲請後、期間進行中的緊急保全
效果宣告原證券無效,憑除權判決重新請求發行人換發內容相同之新證券暫時凍結發行人對任何持有人之給付
時間成本約七至八個月(含公告六個月)即時,依雙方協商換發聲請後即時生效,屬保全性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 第520条の11・第520条の12(証券の喪失)+非訟事件手続法 第99条以下(公示催告事件)
🇰🇷 韓國민법 무기명채권 규정+민사소송법 공시최고절차(제권판결)
🇨🇳 中國民事訴訟法 公示催告程序+票據法 第15條(票據喪失之公示催告)
🇩🇪 德國BGB § 799・§ 800(Kraftloserklärung von Inhaberschuldverschreibungen)+FamFG §§ 466 ff.(Aufgebotsverfahren)
🇺🇸 美國UCC § 3-309(enforcement of lost, destroyed, or stolen instrument)+UCC § 8-405(lost, destroyed, or wrongfully taken security certifi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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