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18 條(指示證券喪失)
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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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718 條規定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時,法院得依持有人聲請以公示催告程序宣告其無效。
Q · 指示證券掉了還能救回權利嗎?
依民法第 718 條,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時,持有人不必認賠,可向證券付款地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法院公告一段不得少於 6 個月的期間,催告可能持有證券的人出面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法院作成除權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取得除權判決後,原權利人即可另向發行人請求重新給付,等於把附著在那張紙上的權利合法地拔回來。
白話解讀
你手上一張指示證券(一種寫明「請付給某某人」的付款憑證),不見了。直覺反應是「完蛋,錢沒了」。其實還有救。這條告訴你:你可以跑去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由法院公告一段時間,叫拿到這張證券的人出面主張權利。如果時間到了沒人出來,法院會宣告這張證券無效。無效之後,你可以另外向發行人請求重新給付。換句話說,這張紙的「物理本體」雖然沒了,但你對發行人的權利還在,前提是你願意走完這套程序。多數人遇到證券遺失就自認倒楣,他們不知道法律幫你預留了一條把權利從紙上「拔出來」的路。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18 條是指示證券的喪失救濟規範:當指示證券因遺失、被盜或滅失而脫離權利人占有時,法院得因持有人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證券無效,使附著於證券上的權利不致因紙本喪失而被善意第三人取得,並為原權利人保留另行請求給付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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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指示證券遺失一定要跑法院嗎?▾
是。原證券在外仍屬有效,發行人不能僅憑掛失就補發,須先取得法院除權判決證明原證券失效。
Q2公示催告要花多久?▾
公告期間依民事訴訟法不得少於 6 個月,從聲請到除權判決通常半年以上。
Q3什麼是指示證券?▾
指示證券是發行人記載「請付給某人或其指定之人」的給付憑證,權利附著於該紙本(民法第 710 條)。
Q4公示催告由哪個法院管轄?▾
由證券付款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Q5聲請公示催告要準備什麼?▾
證券種類、號碼、面額、發行人、取得來源與遺失經過,附購買或交付憑證可減少補正。
Q6公告期間我能向發行人領錢嗎?▾
不能。期間內權利懸置,發行人不得對持證人付款,原權利人也須待除權判決後才能請求。
Q7宣告無效後權利就不見了嗎?▾
相反。宣告的是「那張紙」失效,權利仍在,原權利人可憑除權判決向發行人請求重新給付。
Q8指示證券遺失的請求權有時效嗎?▾
證券本身的請求權有 3 年消滅時效(民法第 717 條),公示催告應在時效屆滿前完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效果 | 能否使證券失效 | 所需時間 |
|---|---|---|---|
| 向發行人掛失通知 | 凍結發行人善意給付責任 | 否,證券仍有效 | 即時 |
| 報警處理 | 留存遺失/被盜紀錄 | 否 | 即時 |
| 公示催告+除權判決 | 法院宣告證券無效並回復權利 | 是,唯一合法管道 | 6 個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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