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重點摘要民法第 718 條規定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時,法院得依持有人聲請以公示催告程序宣告其無效。
Q · 指示證券掉了還能救回權利嗎?
能,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宣告證券無效即可
依民法第 718 條,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時,持有人不必認賠,可向證券付款地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法院公告一段不得少於 6 個月的期間,催告可能持有證券的人出面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法院作成除權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取得除權判決後,原權利人即可另向發行人請求重新給付,等於把附著在那張紙上的權利合法地拔回來。
你手上一張指示證券(一種寫明「請付給某某人」的付款憑證),不見了。直覺反應是「完蛋,錢沒了」。其實還有救。這條告訴你:你可以跑去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由法院公告一段時間,叫拿到這張證券的人出面主張權利。如果時間到了沒人出來,法院會宣告這張證券無效。無效之後,你可以另外向發行人請求重新給付。換句話說,這張紙的「物理本體」雖然沒了,但你對發行人的權利還在,前提是你願意走完這套程序。多數人遇到證券遺失就自認倒楣,他們不知道法律幫你預留了一條把權利從紙上「拔出來」的路。
民法第 718 條是指示證券的喪失救濟規範:當指示證券因遺失、被盜或滅失而脫離權利人占有時,法院得因持有人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證券無效,使附著於證券上的權利不致因紙本喪失而被善意第三人取得,並為原權利人保留另行請求給付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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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補。原本那張紙在外面仍屬有效,發行人若直接補發,等於同一筆債務有兩張有效憑證,撿到的人拿去兌現他還是要付。所以發行人通常會要求你先取得法院除權判決,證明原證券已失效才敢補發或給付。
從聲請到除權判決通常6個月起跳,公告期間依民事訴訟法第543條不得少於6個月。這段期間錢處於懸置狀態:發行人因你已通知遺失不能對持證人付款,你也尚未取得判決不能要求給付。金額大時可與發行人協商提供擔保請求先行給付。
是。原證券在外仍屬有效,發行人不能僅憑掛失就補發,須先取得法院除權判決證明原證券失效。
可向付款地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期滿無人申報後由法院除權判決宣告證券無效,再向發行人請求重新給付。
發行人記載請付給某人或其指定人之給付憑證,權利附著於該紙本(民法第710條)。
法院依聲請公告催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即生失權效果的非訟程序。
公示催告期滿無人申報權利時,法院宣告該證券無效的判決,是讓遺失證券在法律上失效的關鍵。
通知發行人 → 整理證券資料與憑證 → 向付款地地方法院遞狀聲請 → 等公告期滿 → 聲請除權判決。
屬非訟事件,聲請費用不高,可自行遞狀;主要成本是6個月以上的時間,而非金錢。
證券種類、號碼、面額、發行人、取得來源與購買或交付憑證;資料越完整法院補正越少。
公告期間不得少於6個月,期滿無人申報取得除權判決後,才能向發行人請求重新給付。
掛失只凍結發行人善意給付責任,證券仍有效;只有公示催告除權判決能使證券在法律上失效。
| 項目 | 效果 | 能否使證券失效 | 所需時間 |
|---|---|---|---|
| 向發行人掛失通知 | 凍結發行人善意給付責任 | 否,證券仍有效 | 即時 |
| 報警處理 | 留存遺失/被盜紀錄 | 否 | 即時 |
| 公示催告+除權判決 | 法院宣告證券無效並回復權利 | 是,唯一合法管道 | 6 個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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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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