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證券領取人或受讓人,對於被指示人因承擔所生之請求權,自承擔之時起,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重點摘要民法第717條規定,指示證券領取人或受讓人對被指示人因承擔所生之請求權,自承擔之時起3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屬短期消滅時效。
Q · 指示證券放久了還能向被指示人要錢嗎?
看承擔日,從承擔起3年不行使就消滅
依民法第717條,指示證券領取人或受讓人對被指示人因承擔所生之請求權,時效只有3年,自被指示人「承擔」之時起算,不是從證券發出之時。3年內不行使,請求權即消滅,被指示人可拒絕付款。這是商業流通證券的短期消滅時效,目的是讓交易關係快速結清,與一般民事債權的15年時效(民法第125條)明顯不同。時效屆滿前可用請求、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中斷時效。
你手上有一張被指示人已經「承擔」過的指示證券,這張紙在法律上等於是一個你可以對被指示人請求付款的權利。聽起來你想什麼時候要錢都行?錯。法律給你一個沙漏:3 年。從被指示人承擔的那一刻起算,3 年內你不去要,這個權利就消滅,連訴訟都告不贏。為什麼這麼短?因為一般民事債權的時效是 15 年,但票據類、商業流通類的權利特別短,目的是讓商業關係能夠快速結清,不要讓陳年舊帳一直懸在那裡。這個 3 年是「短期消滅時效」,比一般時效短得多,比票據法的 3 年付款請求權時效一致。手上有這種證券的人,3 年是底線,越早行使越安全。
民法第717條為指示證券的短期消滅時效規定:領取人或受讓人對被指示人因承擔所生之請求權,自承擔之時起算3年,逾期不行使即消滅。其縮短時效之立法目的在於使商業流通證券關係迅速清結,避免陳年債權長期懸而未決,與票據付款請求權之3年時效屬同一立法精神。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看「被指示人承擔」的日期,不是「證券發出」的日期。從承擔那天起3年內必須行使請求權,否則依民法第717條時效消滅,對方可以拒付。內行人提示:時效不是自動消滅債務,而是給對方一個拒付的權利,若對方自願付款,付了就不能反悔,過期也別馬上放棄,協商仍有空間。
最快的方法是聲請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費只要1000元,法院核發後送達對方就能中斷時效,比正式起訴快得多。內行人提示:聲請支付命令當天就有中斷時效效果(民法第129條請求),不必等送達,所以時效最後一天聲請也來得及。
不行。民法第180條第3款規定,清償已罹於時效之債務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對方付了就是付了,不能事後要回。內行人提示:這是時效制度的彈性,即使法律上你已告不贏,私下協商談部分清償仍然有意義,對方付了就鎖定。
3年,自被指示人承擔之時起算(民法第717條),逾期請求權消滅,比一般債權15年短5倍。
一般民事債權15年(民法125),指示證券承擔請求權只有3年,立法目的是讓商業流通快速清結。
被指示人向領取人表示承諾依指示給付即為承擔,承擔後負獨立給付義務,本條3年時效即自此起算。
屬同源短期時效。票據對發票人付款請求權也是3年(票據法22),都是流通證券快速清結的設計。
聲請支付命令、起訴或書面請求都能中斷時效,其中支付命令最快、聲請費僅1000元、當天生效。
承擔日加3年為屆滿日。注意起算是承擔日,不是證券發出日,算錯會誤判時效。
聲請費約1000元(民訴77-19),對方20天內不異議即成執行名義,CP值遠高於正式起訴。
保留存證信函送達回執、起訴狀收文章、支付命令聲請與送達證明等書面,作為中斷時效佐證。
性質不同:流通證券講求快速清結用3年,一般債權給15年。誤用15年放著會喪失請求權。
| 項目 | 時效 | 起算點 | 依據 |
|---|---|---|---|
| 指示證券承擔請求權 | 3年 | 被指示人承擔之時 | 民法第717條 |
| 一般民事債權 | 15年 | 請求權可行使時 | 民法第125條 |
| 票據對發票人付款請求權 | 3年 | 到期日(見票即付自發票日) | 票據法第22條 |
| 票據對背書人追索權 | 1年 | 作成拒絕證書日 | 票據法第22條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指示證券領取人或受讓人,對於被指示人因承擔所生之請求權,自承擔之時起,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指示證券領取人或受讓人,對於被指示人因承擔所生之請求權,自承擔之時起,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