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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17 條(短期消滅時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指示證券領取人或受讓人,對於被指示人因承擔所生之請求權,自承擔之時起,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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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uni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請求權:承擔起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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