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17 條(短期消滅時效)
指示證券領取人或受讓人,對於被指示人因承擔所生之請求權,自承擔之時起,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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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17條規定,指示證券領取人或受讓人對被指示人因承擔所生之請求權,自承擔之時起3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屬短期消滅時效。
Q · 指示證券放久了還能向被指示人要錢嗎?
依民法第717條,指示證券領取人或受讓人對被指示人因承擔所生之請求權,時效只有3年,自被指示人「承擔」之時起算,不是從證券發出之時。3年內不行使,請求權即消滅,被指示人可拒絕付款。這是商業流通證券的短期消滅時效,目的是讓交易關係快速結清,與一般民事債權的15年時效(民法第125條)明顯不同。時效屆滿前可用請求、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中斷時效。
白話解讀
你手上有一張被指示人已經「承擔」過的指示證券,這張紙在法律上等於是一個你可以對被指示人請求付款的權利。聽起來你想什麼時候要錢都行?錯。法律給你一個沙漏:3 年。從被指示人承擔的那一刻起算,3 年內你不去要,這個權利就消滅,連訴訟都告不贏。為什麼這麼短?因為一般民事債權的時效是 15 年,但票據類、商業流通類的權利特別短,目的是讓商業關係能夠快速結清,不要讓陳年舊帳一直懸在那裡。這個 3 年是「短期消滅時效」,比一般時效短得多,比票據法的 3 年付款請求權時效一致。手上有這種證券的人,3 年是底線,越早行使越安全。
法律定性
民法第717條為指示證券的短期消滅時效規定:領取人或受讓人對被指示人因承擔所生之請求權,自承擔之時起算3年,逾期不行使即消滅。其縮短時效之立法目的在於使商業流通證券關係迅速清結,避免陳年債權長期懸而未決,與票據付款請求權之3年時效屬同一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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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指示證券的時效是幾年?▾
3年,自被指示人承擔之時起算(民法第717條),逾期請求權消滅。
Q2時效從哪一天開始算?▾
從「被指示人承擔」那天起算,不是證券發出日,這是關鍵起算點。
Q3指示證券時效跟一般債權差在哪?▾
一般民事債權15年(民法125),指示證券只有3年,相差5倍。
Q4快過3年了怎麼保住權利?▾
聲請支付命令、起訴或書面請求都能中斷時效,支付命令最快最便宜。
Q5時效過了還能向被指示人要錢嗎?▾
法律上對方可拒付,但若對方自願給付,付了不得依時效要回(民法180)。
Q6被指示人收到舊證券請求怎麼回應?▾
先核對承擔日,超過3年可主張時效消滅抗辯拒付,但須主動主張。
Q7指示證券時效跟票據時效一樣嗎?▾
對發票人的票據付款請求權也是3年(票據法22),屬同源短期時效。
Q8繼承來的舊指示證券還有效嗎?▾
看承擔日,超過3年原則上請求權已消滅,但仍可協商部分清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時效 | 起算點 | 依據 |
|---|---|---|---|
| 指示證券承擔請求權 | 3年 | 被指示人承擔之時 | 民法第717條 |
| 一般民事債權 | 15年 | 請求權可行使時 | 民法第125條 |
| 票據對發票人付款請求權 | 3年 | 到期日(見票即付自發票日) | 票據法第22條 |
| 票據對背書人追索權 | 1年 | 作成拒絕證書日 | 票據法第2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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