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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17 條(短期消滅時效)

指示證券領取人或受讓人,對於被指示人因承擔所生之請求權,自承擔之時起,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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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17條規定,指示證券領取人或受讓人對被指示人因承擔所生之請求權,自承擔之時起3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屬短期消滅時效。

Q · 指示證券放久了還能向被指示人要錢嗎?

依民法第717條,指示證券領取人或受讓人對被指示人因承擔所生之請求權,時效只有3年,自被指示人「承擔」之時起算,不是從證券發出之時。3年內不行使,請求權即消滅,被指示人可拒絕付款。這是商業流通證券的短期消滅時效,目的是讓交易關係快速結清,與一般民事債權的15年時效(民法第125條)明顯不同。時效屆滿前可用請求、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中斷時效。

白話解讀

你手上有一張被指示人已經「承擔」過的指示證券,這張紙在法律上等於是一個你可以對被指示人請求付款的權利。聽起來你想什麼時候要錢都行?錯。法律給你一個沙漏:3 年。從被指示人承擔的那一刻起算,3 年內你不去要,這個權利就消滅,連訴訟都告不贏。為什麼這麼短?因為一般民事債權的時效是 15 年,但票據類、商業流通類的權利特別短,目的是讓商業關係能夠快速結清,不要讓陳年舊帳一直懸在那裡。這個 3 年是「短期消滅時效」,比一般時效短得多,比票據法的 3 年付款請求權時效一致。手上有這種證券的人,3 年是底線,越早行使越安全。

法律定性

民法第717條為指示證券的短期消滅時效規定:領取人或受讓人對被指示人因承擔所生之請求權,自承擔之時起算3年,逾期不行使即消滅。其縮短時效之立法目的在於使商業流通證券關係迅速清結,避免陳年債權長期懸而未決,與票據付款請求權之3年時效屬同一立法精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被指示人承擔日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手上的指示證券放了好幾年,還能要錢嗎?

看「被指示人承擔」的日期,不是「證券發出」的日期。從承擔那天起3年內必須行使請求權,否則依民法第717條時效消滅,對方可以拒付。內行人提示:時效不是自動消滅債務,而是給對方一個拒付的權利,若對方自願付款,付了就不能反悔,過期也別馬上放棄,協商仍有空間。

Q2快過3年了我來不及起訴怎麼辦?

最快的方法是聲請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費只要1000元,法院核發後送達對方就能中斷時效,比正式起訴快得多。內行人提示:聲請支付命令當天就有中斷時效效果(民法第129條請求),不必等送達,所以時效最後一天聲請也來得及。

Q3時效消滅後對方還是付給我了,他可以反悔要回去嗎?

不行。民法第180條第3款規定,清償已罹於時效之債務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對方付了就是付了,不能事後要回。內行人提示:這是時效制度的彈性,即使法律上你已告不贏,私下協商談部分清償仍然有意義,對方付了就鎖定。

Q4指示證券的時效是幾年?

3年,自被指示人承擔之時起算(民法第717條),逾期請求權消滅,比一般債權15年短5倍。

Q5指示證券時效跟一般債權時效差在哪?

一般民事債權15年(民法125),指示證券承擔請求權只有3年,立法目的是讓商業流通快速清結。

Q6什麼叫「承擔」?為什麼是時效起算點?

被指示人向領取人表示承諾依指示給付即為承擔,承擔後負獨立給付義務,本條3年時效即自此起算。

Q7指示證券時效跟票據時效是同一回事嗎?

屬同源短期時效。票據對發票人付款請求權也是3年(票據法22),都是流通證券快速清結的設計。

Q8快過3年了怎麼保住指示證券的權利?

聲請支付命令、起訴或書面請求都能中斷時效,其中支付命令最快、聲請費僅1000元、當天生效。

Q9怎麼計算指示證券時效什麼時候屆滿?

承擔日加3年為屆滿日。注意起算是承擔日,不是證券發出日,算錯會誤判時效。

Q10聲請支付命令要花多少錢?

聲請費約1000元(民訴77-19),對方20天內不異議即成執行名義,CP值遠高於正式起訴。

Q11如何證明我有及時行使、時效未消滅?

保留存證信函送達回執、起訴狀收文章、支付命令聲請與送達證明等書面,作為中斷時效佐證。

Q12指示證券3年時效 vs 一般債權15年,差在哪?

性質不同:流通證券講求快速清結用3年,一般債權給15年。誤用15年放著會喪失請求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時效起算點依據
指示證券承擔請求權3年被指示人承擔之時民法第717條
一般民事債權15年請求權可行使時民法第125條
票據對發票人付款請求權3年到期日(見票即付自發票日)票據法第22條
票據對背書人追索權1年作成拒絕證書日票據法第22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法 第520条の2以下(指図証券)— 一般消滅時効(民法166条)に従う
🇰🇷 韓國민법 제508조 이하(지시채권)— 일반 소멸시효 적용
🇩🇪 德國BGB §783 ff.(Anweisung)— Verjährung nach allgemeiner Frist §195 BGB(3 Jahre)
🇺🇸 美國UCC §3-118(statute of limitations on negotiable instruments,3–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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