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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16 條(指示證券之讓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領取人得將指示證券讓與第三人。但指示人於指示證券有禁止讓與之記載者,不在此限。
  2. 前項讓與,應以背書為之。
  3. 被指示人對於指示證券之受讓人已為承擔者,不得以自己與領取人間之法律關係所生之事由,與受讓人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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