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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16 條(指示證券之讓與)

  1. 1.領取人得將指示證券讓與第三人。但指示人於指示證券有禁止讓與之記載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讓與,應以背書為之。
  3. 3.被指示人對於指示證券之受讓人已為承擔者,不得以自己與領取人間之法律關係所生之事由,與受讓人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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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16條規定指示證券得以背書讓與第三人,被指示人承擔後不得以對領取人之事由對抗受讓人,確保證券流通安全。

Q · 指示證券怎麼轉給別人?

依民法第716條,指示證券的領取人得將證券讓與第三人,方式必須是「背書」——在證券上書面記載讓與意思並簽名,單純交付不足以完成讓與。例外是指示人在證券上記載「禁止讓與」時,整張證券鎖死不得轉手。最關鍵的是第三項:被指示人一旦對受讓人「承擔」(書面允諾付款),就不能再用他與原領取人之間的舊帳、糾紛來拒付受讓人,確保受讓人取得乾淨的權利。

白話解讀

指示證券手上拿著的人(領取人),可以把它整張轉給別人,這個動作叫「讓與」。轉的方式不是隨便寫個名字就好,必須在證券背面簽名,叫「背書」。聽起來很瑣碎,但這條藏著一個對受讓人極度有利的規則:被指示人一旦對受讓人承擔,就不能再用「我跟原本領取人之間的恩怨」來對抗受讓人。意思是,原本領取人欠被指示人錢、原本他們之間有什麼糾紛,這些都跟受讓人無關。受讓人拿到的是一個「乾淨的權利」。這就是票據流通的祖宗邏輯:讓證券能被信任地傳遞下去,否則誰敢收?但要注意,指示人在開證券時可以加註「禁止讓與」,那就鎖死了,誰都不能轉。

法律定性

民法第716條規範指示證券的讓與方式與抗辯切斷效力:領取人得以背書將指示證券讓與第三人(指示人記載禁止讓與者除外),被指示人一旦對受讓人承擔,即不得再以其與原領取人間之法律關係所生事由對抗受讓人,奠定有價證券流通安全的基礎法理,並為票據法無因性、文義性之原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指示證券是什麼?

由指示人簽發、命被指示人向領取人給付金錢或有價物的證券,是票據的法律原型,民法第710條以下規範。

Q2指示證券怎麼讓與?

依民法第716條第2項,必須以背書為之,在證券上記載讓與意思並簽名,單純交付不算完成讓與。

Q3禁止讓與的指示證券還能轉嗎?

不能。指示人記載禁止讓與時,讓與不生效力,受讓人拿不到證券權利,只能向轉讓人求償。

Q4什麼是「承擔」?

被指示人對受讓人書面允諾付款的行為,承擔後即受抗辯切斷拘束,是抗辯能否對抗的分水嶺。

Q5被指示人可以用對原領取人的舊帳拒付受讓人嗎?

承擔後不行(第716條第3項);尚未承擔則仍可審查與領取人的關係決定是否承擔。

Q6指示證券和票據有什麼關係?

指示證券是票據法之前的原型,票據的抗辯切斷、無因性、文義性法理都源自本條。

Q7背書沒簽名會怎樣?

讓與在形式上未完成,受讓人難以主張取得完整權利,爭議時舉證困難。

Q8承擔後的請求權時效多久?

依民法第717條為3年消滅時效,自承擔時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指示證券(民法716)一般債權讓與(民法294)票據(票據法30)
讓與方式背書 + 交付讓與合意,通知債務人對抗背書 + 交付
抗辯切斷被指示人承擔後切斷債務人得以對讓與人之事由對抗(民法299)善意受讓即切斷(票據法13)
源頭控制指示人得記載禁止讓與當事人得約定禁止讓與得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時效承擔請求權3年(民法717)依原債權時效票據法短期時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法第520条の2以下(指図証券の譲渡、2017年改正)
🇰🇷 韓國민법 제508조(지시채권의 양도방식)
🇩🇪 德國BGB §§ 783, 792(Anweisung / Übertragung der Anweisung)
🇺🇸 美國UCC Article 3 §§ 3-201, 3-203(negotiation/transfer of order instr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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