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前條之規定,於承諾之撤回準用之。
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被評定為優等之人有數人同等時,除廣告另有聲明外,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於優等懸賞廣告準用之。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