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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62 條(撤回要約通知之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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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2. 2.相對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要約撤回之通知,視為未遲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62條規定,撤回要約通知遲到但本應先到、相對人可得而知時,須立即發遲到通知,否則撤回視為未遲到、要約失效。

Q · 我裝作沒看到對方遲到的撤回通知,可以嗎?

不行,相對人有義務發遲到通知,否則撤回視為準時

依民法第162條,撤回要約之通知雖然到達在要約之後,但按其傳達方法本應先到或同時到、而相對人又看得出這個情形時,相對人必須立即向要約人發出「遲到通知」。如果相對人怠於通知,依第二項,這份撤回通知視為未遲到,等於要約已被合法撤回,契約不成立。沉默想佔便宜,反而失去整份契約。

深度解讀

想像你收到一封客戶寄來的報價要約,打算考慮一下。突然第二天又收到同一個客戶的訊息說「上一封不算了我要撤回」。問題是,撤回的訊息其實寄得比原本的要約更早或同時寄出,只是因為郵差走錯路、系統延遲、簡訊誤發,撤回的訊息反而比要約晚到。這時你心裡看得出來「喔這個撤回本來應該先到的」,法律就要求你:主動通知對方「你的撤回遲到了」。如果你裝沒看見不說話,法律會懲罰你的沉默,直接把那個撤回當作準時到達,要約就作廢了。這條很少人知道,但它是一條埋在契約法裡的「誠信保險絲」:在商業談判中,看穿對方處境的那一方,必須主動說出來,不能利用資訊差偷吃對方豆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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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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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62 條規定:「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