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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62 條(撤回要約通知之遲到)

  1. 1.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2. 2.相對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要約撤回之通知,視為未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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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62條規定,撤回要約通知遲到但本應先到、相對人可得而知時,須立即發遲到通知,否則撤回視為未遲到、要約失效。

Q · 我裝作沒看到對方遲到的撤回通知,可以嗎?

依民法第162條,撤回要約之通知雖然到達在要約之後,但按其傳達方法本應先到或同時到、而相對人又看得出這個情形時,相對人必須立即向要約人發出「遲到通知」。如果相對人怠於通知,依第二項,這份撤回通知視為未遲到,等於要約已被合法撤回,契約不成立。沉默想佔便宜,反而失去整份契約。

白話解讀

想像你收到一封客戶寄來的報價要約,打算考慮一下。突然第二天又收到同一個客戶的訊息說「上一封不算了我要撤回」。問題是,撤回的訊息其實寄得比原本的要約更早或同時寄出,只是因為郵差走錯路、系統延遲、簡訊誤發,撤回的訊息反而比要約晚到。這時你心裡看得出來「喔這個撤回本來應該先到的」,法律就要求你:主動通知對方「你的撤回遲到了」。如果你裝沒看見不說話,法律會懲罰你的沉默,直接把那個撤回當作準時到達,要約就作廢了。這條很少人知道,但它是一條埋在契約法裡的「誠信保險絲」:在商業談判中,看穿對方處境的那一方,必須主動說出來,不能利用資訊差偷吃對方豆腐。

法律定性

民法第162條規範「撤回要約遲到通知義務」:當撤回要約的通知按其傳達方法本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卻因延誤而後到,且相對人客觀上可得而知時,相對人負有立即通知要約人撤回遲到之義務;怠於通知者,該撤回通知視為未遲到,要約因而失效。其立法體例參照第159條承諾遲到通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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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162條是什麼?

規範撤回要約遲到時,相對人的遲到通知義務,怠於通知者撤回視為未遲到。

Q2什麼是撤回要約的遲到通知?

撤回通知本應先到卻延誤後到、且相對人看得出來時,相對人須主動通知要約人撤回遲到。

Q3沒發遲到通知會怎樣?

依第二項撤回通知視為未遲到,等於要約已撤回,契約不成立。

Q4收到遲到的撤回通知該怎麼辦?

若看得出本應先到,立即發遲到通知並保留證據,避免日後爭執。

Q5民法162跟159差在哪?

159是承諾遲到通知(要約人通知),162是撤回要約遲到通知(相對人通知)。

Q6民法162跟163差在哪?

163規範撤回承諾遲到,準用162的遲到通知義務。

Q7怎麼判斷撤回本應先到?

看傳達方法在相當時期內通常應到的時間,與實際到達時間的落差。

Q8email談判適用民法162嗎?

適用,伺服器延遲導致先寄後到時,看得出來的一方仍有發遲到通知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159art_162art_163
適用情形承諾通知遲到撤回要約通知遲到撤回承諾通知遲到
誰負通知義務要約人相對人(受要約人)原要約人(受承諾人)
怠於通知效果承諾視為未遲到撤回視為未遲到(要約失效)撤回視為未遲到(準用162)
主觀要件可得而知相對人可得而知(88年增訂)準用162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日本民法 旧第527条(申込みの撤回の通知の延着,2020年債権法改正で削除)
🇩🇪 德國BGB § 149(Verspätet zugegangene Annahmeerklärung,遲到通知義務之法源類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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