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07 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要件-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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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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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均應以書面為之,口頭約定不成立,回歸法定財產制。
Q · 夫妻財產制一定要寫書面嗎?
是,書面是法定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都必須以書面為之。這是法律明定的「要式契約」,不是建議而是強制——沒有書面,約定不成立(注意是「不成立」而非「無效」,法律上契約根本沒發生過)。即使夫妻雙方口頭講好、找親友作證,法官仍會認定雙方適用法定財產制。另外書面只解決「成立」問題,要對外主張(對抗債權人等第三人)還需依第1008條辦理法院登記。
深度解讀
結婚前你跟另一半口頭講好「我的還是我的,你的還是你的」,兩個人都點頭、還找朋友作證。你以為這就是約定了。錯。這條告訴你:沒有白紙黑字,講再多次都等於沒講。夫妻財產制契約是法律上少數幾個「要式契約」之一,意思是不照形式做就不成立,不是無效,是根本沒發生過。很多人在婚姻出狀況時才發現,自己當初那些「講好的」在法官眼裡是空氣,財產照預設的法定財產制處理。更狠的是,就算你寫了書面,沒去法院登記,對外還是不能主張(第1008條)。這條和下一條是一對孿生殺手,少一個你就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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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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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