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0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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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06條於民國91年刪除,原規定未成年人訂夫妻財產制契約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已回歸民法第77條處理。
Q · 民法1006條還能用嗎?
不能,本條已於91年刪除
民法第1006條已於民國91年(2002年)刪除。原條文規定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現稱受監護宣告之人)訂立、變更、廢止夫妻財產制契約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立法者刪除的理由是本條與民法總則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須法定代理人允許)的規範重複且可能衝突,刪除後統一回歸總則處理。民國112年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後,能結婚即已成年,此問題的適用空間已大幅縮小。
深度解讀
這一條已經在民國91年被刪除了,現在翻開民法看到的只是一個空殼。但它存在過的痕跡值得你知道:原本這條規定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現改稱受監護宣告之人)要訂立、變更、廢止夫妻財產制契約時,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後來立法者發現,這個規定跟民法總則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的通則規定重複甚至衝突,徒增混亂,所以直接刪掉,讓總則通則統一處理。對你的實際影響是:如果你或你的子女是未成年人要結婚並訂夫妻財產制契約,別再找這條,要去看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和第1049條(未成年人訂婚結婚的相關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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