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民法第1006條於民國91年刪除,原規定未成年人訂夫妻財產制契約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已回歸民法第77條處理。
Q · 民法1006條還能用嗎?
不能,本條已於91年刪除
民法第1006條已於民國91年(2002年)刪除。原條文規定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現稱受監護宣告之人)訂立、變更、廢止夫妻財產制契約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立法者刪除的理由是本條與民法總則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須法定代理人允許)的規範重複且可能衝突,刪除後統一回歸總則處理。民國112年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後,能結婚即已成年,此問題的適用空間已大幅縮小。
這一條已經在民國91年被刪除了,現在翻開民法看到的只是一個空殼。但它存在過的痕跡值得你知道:原本這條規定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現改稱受監護宣告之人)要訂立、變更、廢止夫妻財產制契約時,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後來立法者發現,這個規定跟民法總則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的通則規定重複甚至衝突,徒增混亂,所以直接刪掉,讓總則通則統一處理。對你的實際影響是:如果你或你的子女是未成年人要結婚並訂夫妻財產制契約,別再找這條,要去看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和第1049條(未成年人訂婚結婚的相關規定)。
民法第1006條為已刪除之條文,原屬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通則,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訂立、變更、廢止夫妻財產制契約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民國91年因與民法總則行為能力通則規範重複而刪除,現行法由民法第77條統一處理。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回到民法總則的通則規定處理。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7條,他所為的法律行為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或承認。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屬於重要的法律行為,沒有法定代理人同意原則上效力未定。實務提示:民國112年1月起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能結婚就代表已成年,所以實務上「未成年人訂夫妻財產制契約」這個問題的適用空間已經大幅縮小。
因為原條文跟民法總則第13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第15條(受監護宣告人)、第77條(須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規範體系重複。留著反而讓實務上產生「到底適用哪一條」的困擾。刪掉讓總則通則統一處理,符合法典體系一貫性。實務提示:民法裡面像這樣被刪除回歸總則的條文不只一條,看到(刪除)的標記,第一個念頭就是去找對應的總則規定。
已於民國91年刪除的條文,原規定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訂立、變更、廢止夫妻財產制契約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刪除後回歸民法總則第77條統一處理。
夫妻以書面約定不採法定財產制,而選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的契約。依民法第1007條須書面訂立,依第1008條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條號保留但無實質規範內容,通常規範功能已被其他條文吸收或回歸通則。不代表規範消失,只是門牌搬家。
限制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時,須由父母或監護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否則行為效力未定。依民法第77至84條規定。
適用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須法定代理人允許。但民國112年起18歲即成年,能合法結婚者已非限制行為能力人,可自行訂立。
上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搜尋法規名稱 → 找到條號 → 內容顯示「(刪除)」即為已刪除條文。修法沿革頁可查刪除年份和理由。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立法理由」,通常會載明刪除理由及回歸適用的條文。本條的立法理由明確指向民法總則第77條以下。
雙方協議選定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 → 以書面訂立(民法1007條)→ 向法院辦理登記(民法1008條)→ 登記後始得對抗第三人。
刪除是拿掉單一條文但法規本身繼續存在;廢止是整部法規不再適用。1006條是「刪除」,民法仍有效。類似拆掉一間房間,但整棟樓還在。
法定財產制不需契約、各自管理財產、離婚時分配剩餘;約定財產制須書面契約,可選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彈性較大但登記手續較繁。
| 比較面向 | item_a | item_b |
|---|---|---|
| 規範對象 | 舊民法1006條:僅針對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 | 現行民法77條:涵蓋限制行為能力人所有法律行為 |
| 適用對象 | 舊1006條:未成年人、禁治產人 | 現行77條:所有限制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成年人) |
| 法律效果 | 舊1006條: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 現行77條:須法定代理人「允許」或事後「承認」,未經允許效力未定 |
| 體系定位 | 舊1006條:親屬編特別規定(同章完整但與總則衝突) | 現行77條:總則通則規定(體系一貫、統一適用) |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當事人如為未成年人或為禁治產人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規定未成年人與禁治產人訂立、變更或廢止夫妻財產制契約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與民法總則規定不符。為避免實務適用上之困擾,並期體例一貫,爰刪除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當事人如為未成年人或為禁治產人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規定未成年人與禁治產人訂立、變更或廢止夫妻財產制契約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與民法總則規定不符。為避免實務適用上之困擾,並期體例一貫,爰刪除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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