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0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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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06條於民國91年刪除,原規定未成年人訂夫妻財產制契約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已回歸民法第77條處理。
Q · 民法1006條還能用嗎?
民法第1006條已於民國91年(2002年)刪除。原條文規定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現稱受監護宣告之人)訂立、變更、廢止夫妻財產制契約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立法者刪除的理由是本條與民法總則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須法定代理人允許)的規範重複且可能衝突,刪除後統一回歸總則處理。民國112年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後,能結婚即已成年,此問題的適用空間已大幅縮小。
白話解讀
這一條已經在民國91年被刪除了,現在翻開民法看到的只是一個空殼。但它存在過的痕跡值得你知道:原本這條規定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現改稱受監護宣告之人)要訂立、變更、廢止夫妻財產制契約時,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後來立法者發現,這個規定跟民法總則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的通則規定重複甚至衝突,徒增混亂,所以直接刪掉,讓總則通則統一處理。對你的實際影響是:如果你或你的子女是未成年人要結婚並訂夫妻財產制契約,別再找這條,要去看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和第1049條(未成年人訂婚結婚的相關規定)。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06條為已刪除之條文,原屬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通則,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訂立、變更、廢止夫妻財產制契約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民國91年因與民法總則行為能力通則規範重複而刪除,現行法由民法第77條統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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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第1006條是什麼?▾
本條已於民國91年刪除,原文規定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訂立、變更、廢止夫妻財產制契約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刪除後回歸民法總則第77條統一處理。
Q2民法1006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與民法總則第13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第15條(受監護宣告人)、第77條(法律行為須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規範體系重複,留著反而造成實務上「到底適用哪一條」的困擾。
Q3民法1006條刪除後未成年人怎麼辦?▾
直接適用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夫妻財產制契約屬重要法律行為,未經同意效力未定。
Q4民國91年之前依1006條訂的契約還有效嗎?▾
有效。法律不溯及既往,刪除前依本條合法訂立的夫妻財產制契約,效力不因條文刪除而受影響。
Q5成年年齡下修對夫妻財產制有何影響?▾
民國112年起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為18歲,能合法結婚時即已成年,不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訂夫妻財產制契約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實務上本問題適用空間大幅縮小。
Q6民法條文顯示(刪除)代表什麼?▾
代表該條文已被立法院三讀刪除,條號保留但無實質規範內容。規範功能通常已被其他條文吸收或回歸通則處理,不代表規範消失。
Q7夫妻財產制契約要什麼形式?▾
依民法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此為要式行為,未具備書面形式者無效。
Q8沒訂夫妻財產制契約會怎樣?▾
依民法第1005條,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下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的財產,離婚時才計算剩餘財產分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_a | item_b |
|---|---|---|
| 規範對象 | 舊民法1006條:僅針對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 | 現行民法77條:涵蓋限制行為能力人所有法律行為 |
| 適用對象 | 舊1006條:未成年人、禁治產人 | 現行77條:所有限制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成年人) |
| 法律效果 | 舊1006條: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 現行77條:須法定代理人「允許」或事後「承認」,未經允許效力未定 |
| 體系定位 | 舊1006條:親屬編特別規定(同章完整但與總則衝突) | 現行77條:總則通則規定(體系一貫、統一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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