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08 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要件-契約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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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08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須至地方法院辦理。
Q · 沒登記的夫妻財產制契約,債主能不能動我的錢?
能。沒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債主仍可查封
依民法第1008條第一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也就是說,夫妻只做書面契約(第1007條)對內有效,但若未到地方法院辦理登記,對外的債權人、稅務機關、法院強制執行一律視為法定財產制處理,債主仍可主張查封。登記是把私下約定變成對外武器的唯一關卡。
深度解讀
你和配偶之間白紙黑字簽的夫妻財產制契約,在你們兩個人之間從簽字那一刻就生效了。但這張紙對你們以外的任何人,包括銀行、債主、稅務機關,完全沒有效力,除非你們拿去法院登記。這條就是那道「從私下約定變成對外武器」的關卡。為什麼這件事重要?想像一個場景:先生做生意欠了一屁股債,債主要查封夫妻名下財產。太太突然拿出一張三年前簽好的分別財產制契約說「這些是我的,不能動」。法院會問一句話:登記了嗎?沒登記?那在債主眼裡,你們根本還是法定財產制。這條的威力就在這裡:沒登記的契約,在夫妻內部再怎麼完美,遇到外人就是一張廢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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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