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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民字第 08326 號
要旨
夫妻於非訟事件法公布施行前,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並經法院公證,於非訟事件法公布施行後,未依法登記,即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全文內容
民法第一千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夫妻在非訟事件法公布施行以前,訂之夫妻財產制契約,於非訟事件法公布施行以後,未依法辦理登記,縱經公證,亦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惟夫妻訂立之夫妻財產制契約,就夫妻間之內部關係而言,於訂立時,即已發生效力,此與民法第一千零八條第一項所定對抗第三人之效力係屬兩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