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1058財產之取回

快速跳轉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58條規定夫妻離婚時,除分別財產制外,各自先取回結婚時的財產,剩餘部分再依夫妻財產制分配。

Q · 離婚的時候財產怎麼分?是不是一人一半?

不是對半分。先各自取回婚前財產,剩餘才分配

依民法第1058條,夫妻離婚時除採分別財產制外,先各自取回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的財產,剩餘部分再依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分配。沒有約定就是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歸另一方(第1030條之1)。關鍵前提:婚前財產若拿不出證據,依第1017條推定為婚後財產,會被納入分配。

白話解讀

離婚的時候,錢怎麼分?很多人以為「共同財產對半切」就結了。錯了,台灣的法定財產制根本不是共同財產制。這條告訴你真正的邏輯:先各自拿回結婚時帶進來的東西,然後看婚後多出來的部分(剩餘),再按照你們用的是哪種財產制去分配。如果你們什麼都沒約定,就是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歸另一方(民法第1030條之1)。但這裡藏著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前提:你必須先能「證明」哪些財產是結婚前就有的。結婚十五年了,你拿得出當年的存摺、買賣契約、股票對帳單嗎?拿不出來的話,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推定為婚後財產,全部進入分配的池子。換句話說,你的「婚前財產」如果沒有證據,在法律上等於不存在。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58條規範夫妻離婚時的財產清算順序: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雙方先各自取回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所有的財產(原始投入),就婚後累積的剩餘部分,再依所適用的夫妻財產制規定分配。本條與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共同構成法定財產制下離婚財產清算的核心架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離婚時對方藏錢怎麼辦?

你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對方財產,包括調閱銀行帳戶、不動產登記、證券帳戶,法院有權命金融機構提供資料。若對方在離婚前五年內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依民法第1030條之3,被處分掉的財產要追加計算回來。內行人提示:你只要提供合理懷疑就夠,不需要先拿到對方帳號。

Q2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增值的部分要分嗎?

房子本身是婚前財產,取回歸你。增值部分實務有爭議:多數見解認為市價上漲的自然增值不算婚後財產、不用分配;但婚後花錢裝修改建增加的價值,可能被認定為婚後財產。內行人提示:保留裝修發票和付款紀錄,是區分自然增值與人為增值的關鍵證據。

Q3我們什麼財產制都沒約定,離婚怎麼分?

什麼都沒約定就是法定財產制。離婚時先依第1058條各自取回結婚時帶來的財產,再按第1030條之1計算剩餘財產差額:雙方各自的婚後財產減婚後債務,差額的一半歸另一方。內行人提示:繼承和受贈取得的財產不計入婚後財產,婚後繼承的房子不用拿出來分配。

Q4離婚財產怎麼分?

先各自取回婚前財產,婚後剩餘差額之半歸另一方,分別財產制則各自所有不分配。

Q5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什麼?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剩餘差額,由少方向多方請求一半。

Q6什麼是法定財產制?

夫妻未約定財產制時的預設制度,婚姻中財產各自所有、各自管理,離婚才清算剩餘。

Q7取回婚前財產跟剩餘財產分配差在哪?

取回是第一步先拿回原始家底(1058),分配是第二步算婚後剩餘差額(1030-1),順序不能顛倒。

Q8離婚財產分配怎麼算?

各自婚後財產減婚後債務、扣除繼承受贈,求兩人剩餘差額,差額除以二即少方可請求金額。

Q9怎麼證明哪些是婚前財產?

提出結婚時的存摺、權狀、買賣契約、贈與證明;舉證不能依第1017條推定為婚後財產。

Q10離婚剩餘財產分配怎麼請求?

盤點財產→蒐證→寄存證信函→提家事訴訟,必要時聲請假扣押或調查對方財產。

Q11對方藏錢離婚怎麼查?

向法院聲請調查銀行、不動產、證券資料;婚前5年內惡意處分可依1030-3追加計算。

Q12法定財產制 vs 分別財產制離婚哪個有利?

賺較少或顧家一方法定財產制較有利(可分剩餘差額);想守住個別財產者分別財產制較單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財產制是否適用1058取回離婚分配方式預設適用
法定財產制適用(先各自取回)婚後剩餘差額之半(1030-1)未約定時自動適用
約定共同財產制適用(依共同財產制規定)共同財產原則平均分配(1040)須登記約定
分別財產制不適用取回規定各自所有、不互相分配須登記約定

是否適用1058取回

法定財產制
適用(先各自取回)
約定共同財產制
適用(依共同財產制規定)
分別財產制
不適用取回規定

離婚分配方式

法定財產制
婚後剩餘差額之半(1030-1)
約定共同財產制
共同財產原則平均分配(1040)
分別財產制
各自所有、不互相分配

預設適用

法定財產制
未約定時自動適用
約定共同財產制
須登記約定
分別財產制
須登記約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768条(財産分与)
韓國민법 제839조의2(재산분할청구권)
中國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德國BGB §§ 1372 ff.(Zugewinnausgleich),§ 1378(Ausgleichsforderung)
法國Code civil art. 1569 ss.(régime de participation aux acquêts);régime légal de communauté art. 1467
美國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 307(equitable distribution);community property states 如 Cal. Fam. Code § 2550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191203 制定)

夫妻離婚時,無論其原用何種夫妻財產制,各取回其固有財產,如有短少,由夫負擔。但其短少係由非可歸責於夫之事由而生者,不在此限。

(0740524 修正)

夫妻離婚時,無論其原用何種夫妻財產制,各取回其固有財產,如有短少,由有管理權之一方負擔。但其短少係由非可歸責於有管理權之一方之事由而生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為貫徹男女平等之原則,配合本法第一千零一十八條之規定,爰將本條文內,「夫」字改為「有管理權之一方」,俾先後一致。

(0910604 修正)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立法理由按原法夫妻離婚時,無論其原用何種夫妻財產制,各取回其「固有財產」之規定,與各種夫妻財產制之用語均有未符,致「固有財產」涵義不明,滋生疑義。又夫妻財產制中之分別財產制,其夫妻財產自始即完全分離,並無取回問題,應不在本條適用之列。為配合夫妻財產制之修正,並使夫妻自始採用一種夫妻財產制或嗣後改用其他財產制者,均有本條之適用,爰將原規定修正為:「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

(0191203 制定)

夫妻離婚時,無論其原用何種夫妻財產制,各取回其固有財產,如有短少,由夫負擔。但其短少係由非可歸責於夫之事由而生者,不在此限。

(0740524 修正)

為貫徹男女平等之原則,配合本法第一千零一十八條之規定,爰將本條文內,「夫」字改為「有管理權之一方」,俾先後一致。

(0910604 修正)

按原法夫妻離婚時,無論其原用何種夫妻財產制,各取回其「固有財產」之規定,與各種夫妻財產制之用語均有未符,致「固有財產」涵義不明,滋生疑義。又夫妻財產制中之分別財產制,其夫妻財產自始即完全分離,並無取回問題,應不在本條適用之列。為配合夫妻財產制之修正,並使夫妻自始採用一種夫妻財產制或嗣後改用其他財產制者,均有本條之適用,爰將原規定修正為:「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58 條規定:「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