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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58 條(財產之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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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58條規定夫妻離婚時,除分別財產制外,各自先取回結婚時的財產,剩餘部分再依夫妻財產制分配。

Q · 離婚的時候財產怎麼分?是不是一人一半?

不是對半分。先各自取回婚前財產,剩餘才分配

依民法第1058條,夫妻離婚時除採分別財產制外,先各自取回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的財產,剩餘部分再依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分配。沒有約定就是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歸另一方(第1030條之1)。關鍵前提:婚前財產若拿不出證據,依第1017條推定為婚後財產,會被納入分配。

深度解讀

離婚的時候,錢怎麼分?很多人以為「共同財產對半切」就結了。錯了,台灣的法定財產制根本不是共同財產制。這條告訴你真正的邏輯:先各自拿回結婚時帶進來的東西,然後看婚後多出來的部分(剩餘),再按照你們用的是哪種財產制去分配。如果你們什麼都沒約定,就是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歸另一方(民法第1030條之1)。但這裡藏著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前提:你必須先能「證明」哪些財產是結婚前就有的。結婚十五年了,你拿得出當年的存摺、買賣契約、股票對帳單嗎?拿不出來的話,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推定為婚後財產,全部進入分配的池子。換句話說,你的「婚前財產」如果沒有證據,在法律上等於不存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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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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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58 條規定:「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