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58 條(財產之取回)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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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58條規定夫妻離婚時,除分別財產制外,各自先取回結婚時的財產,剩餘部分再依夫妻財產制分配。
Q · 離婚的時候財產怎麼分?是不是一人一半?
依民法第1058條,夫妻離婚時除採分別財產制外,先各自取回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的財產,剩餘部分再依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分配。沒有約定就是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歸另一方(第1030條之1)。關鍵前提:婚前財產若拿不出證據,依第1017條推定為婚後財產,會被納入分配。
白話解讀
離婚的時候,錢怎麼分?很多人以為「共同財產對半切」就結了。錯了,台灣的法定財產制根本不是共同財產制。這條告訴你真正的邏輯:先各自拿回結婚時帶進來的東西,然後看婚後多出來的部分(剩餘),再按照你們用的是哪種財產制去分配。如果你們什麼都沒約定,就是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歸另一方(民法第1030條之1)。但這裡藏著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前提:你必須先能「證明」哪些財產是結婚前就有的。結婚十五年了,你拿得出當年的存摺、買賣契約、股票對帳單嗎?拿不出來的話,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推定為婚後財產,全部進入分配的池子。換句話說,你的「婚前財產」如果沒有證據,在法律上等於不存在。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58條規範夫妻離婚時的財產清算順序: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雙方先各自取回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所有的財產(原始投入),就婚後累積的剩餘部分,再依所適用的夫妻財產制規定分配。本條與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共同構成法定財產制下離婚財產清算的核心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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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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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1058條是什麼?▾
規範離婚時財產清算順序,先各自取回婚前財產,剩餘再依夫妻財產制分配。
Q2離婚財產是不是一人一半?▾
不是。先取回婚前財產,只有婚後剩餘差額才分配,且各依財產制。
Q3分別財產制離婚怎麼分?▾
不適用本條取回規定,財產本就各管各的,但改制前的剩餘差額請求權仍存在。
Q4婚前財產要怎麼證明?▾
存摺、權狀、買賣契約、贈與證明;舉證不能依第1017條推定為婚後財產。
Q5剩餘財產差額怎麼算?▾
各自婚後財產減婚後債務,差額由少的一方向多的一方請求一半(第1030條之1)。
Q6對方離婚前脫產怎麼辦?▾
婚後財產關係消滅前5年內惡意處分,可追加計算回分配基礎(第1030條之3)。
Q7繼承的財產要拿出來分嗎?▾
不用。繼承、受贈取得及慰撫金不計入婚後財產(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
Q8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嗎?▾
知有差額起2年內、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起5年內行使(第1030條之1第5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財產制 | 是否適用1058取回 | 離婚分配方式 | 預設適用 |
|---|---|---|---|
| 法定財產制 | 適用(先各自取回) | 婚後剩餘差額之半(1030-1) | 未約定時自動適用 |
| 約定共同財產制 | 適用(依共同財產制規定) | 共同財產原則平均分配(1040) | 須登記約定 |
| 分別財產制 | 不適用取回規定 | 各自所有、不互相分配 | 須登記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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