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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058 條(財產之取回)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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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58條規定夫妻離婚時,除分別財產制外,各自先取回結婚時的財產,剩餘部分再依夫妻財產制分配。

Q · 離婚的時候財產怎麼分?是不是一人一半?

依民法第1058條,夫妻離婚時除採分別財產制外,先各自取回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的財產,剩餘部分再依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分配。沒有約定就是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歸另一方(第1030條之1)。關鍵前提:婚前財產若拿不出證據,依第1017條推定為婚後財產,會被納入分配。

白話解讀

離婚的時候,錢怎麼分?很多人以為「共同財產對半切」就結了。錯了,台灣的法定財產制根本不是共同財產制。這條告訴你真正的邏輯:先各自拿回結婚時帶進來的東西,然後看婚後多出來的部分(剩餘),再按照你們用的是哪種財產制去分配。如果你們什麼都沒約定,就是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歸另一方(民法第1030條之1)。但這裡藏著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前提:你必須先能「證明」哪些財產是結婚前就有的。結婚十五年了,你拿得出當年的存摺、買賣契約、股票對帳單嗎?拿不出來的話,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推定為婚後財產,全部進入分配的池子。換句話說,你的「婚前財產」如果沒有證據,在法律上等於不存在。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58條規範夫妻離婚時的財產清算順序: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雙方先各自取回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所有的財產(原始投入),就婚後累積的剩餘部分,再依所適用的夫妻財產制規定分配。本條與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共同構成法定財產制下離婚財產清算的核心架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一方婚後財產(扣除繼承受贈)一方婚後債務他方婚後財產(扣除繼承受贈)他方婚後債務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1058條是什麼?

規範離婚時財產清算順序,先各自取回婚前財產,剩餘再依夫妻財產制分配。

Q2離婚財產是不是一人一半?

不是。先取回婚前財產,只有婚後剩餘差額才分配,且各依財產制。

Q3分別財產制離婚怎麼分?

不適用本條取回規定,財產本就各管各的,但改制前的剩餘差額請求權仍存在。

Q4婚前財產要怎麼證明?

存摺、權狀、買賣契約、贈與證明;舉證不能依第1017條推定為婚後財產。

Q5剩餘財產差額怎麼算?

各自婚後財產減婚後債務,差額由少的一方向多的一方請求一半(第1030條之1)。

Q6對方離婚前脫產怎麼辦?

婚後財產關係消滅前5年內惡意處分,可追加計算回分配基礎(第1030條之3)。

Q7繼承的財產要拿出來分嗎?

不用。繼承、受贈取得及慰撫金不計入婚後財產(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

Q8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嗎?

知有差額起2年內、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起5年內行使(第1030條之1第5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財產制是否適用1058取回離婚分配方式預設適用
法定財產制適用(先各自取回)婚後剩餘差額之半(1030-1)未約定時自動適用
約定共同財產制適用(依共同財產制規定)共同財產原則平均分配(1040)須登記約定
分別財產制不適用取回規定各自所有、不互相分配須登記約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768条(財産分与)
🇰🇷 韓國민법 제839조의2(재산분할청구권)
🇨🇳 中國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 德國BGB §§ 1372 ff.(Zugewinnausgleich),§ 1378(Ausgleichsforderung)
🇫🇷 法國Code civil art. 1569 ss.(régime de participation aux acquêts);régime légal de communauté art. 1467
🇺🇸 美國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 307(equitable distribution);community property states 如 Cal. Fam. Code § 2550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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