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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59 條(子女之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2.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3.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4.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5.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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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應以書面為之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V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定性事件) 非訟事件中的純正聲請事件(適用處分主義三大命題,酌採訴訟法理)
rroupp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第五項法定變更事由無次數限制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