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503508320 號
要旨
有關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之當事人,申請變更代孕所生未成年子女之姓氏,因非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之情形時,是否得類推適用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涉及人工生殖法之規範範疇及立法政策事項,是否符合「性質類似」或「基於同一法律理由」之要件,仍有待釐清
主旨
貴部來函所詢有關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之當事人,申請變更代孕所生未成年子女之姓氏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5 年 3 月 25 日台內戶字第 1150241328 號函。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施行法)第 2 條規定:「相同性別之 2 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同法第 20 條規定:「第 2 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依上開規定成立第 2 條關係者對於子女之收養,準用民法關於收養規定之情形有二,(一)成立第 2 條關係下之一方當事人收養他方子女之繼親收養;(二)成立第 2 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共同收養他人之子女(立法理由參照)。本件來函所詢案例,係施行法第2 條關係存續中,由一方當事人利用自身生殖細胞,藉由人工生殖技術植入胚胎方式懷孕所生子女,雖業經戶籍登記為雙方之子女,然與上開施行法第 20 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收養他方子女之繼親收養情形有別,亦非為共同收養,爰該未成年子女之姓氏,是否得逕依施行法第20 條規定準用民法第 1078 條第 3 項規定再準用同法第 1059 條第 2 項規定,變更子女姓氏,恐非無疑。
三、又所謂類推適用,係就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比附援引與其性質類似事項之規定,加以適用,為基於平等原則及社會通念以填補法律漏洞之方法,倘無法律漏洞,自不生類推適用而補充之問題。又法律未規定之事項,如係基於立法政策之考量而故不為規定者,即無關法律漏洞,亦無類推適用其他法律之餘地(本部 114 年 9 月 26 日法律字第 11403511560 號函參照)。得否類推適用,應先探求法律規定之規範目的,再判斷得否基於「同一法律理由」,依平等原則將該法律規定,類推及於該未經法律規範之事項(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860 號、110 年度台上字第 2499 號及 101 年度台上字第 923號民事判決參照)。查施行法第 20 條規定,僅規範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至於倘係因代孕所生未成年子女之親子關係,則涉及人工生殖法之規範範疇及立法政策事項,是否符合上開「性質類似」或「基於同一法律理由」之要件,仍有待釐清。本案如貴部審認有法律漏洞,而有類推適用之必要者,請貴部本於職權考量個案戶籍登記上當事人親子關係建立之情形,參考上開說明,援引性質類似事項之規定審酌得否類推適用。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