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08-1 條(除夫妻財產制外,其他約定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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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之規定,於有關夫妻財產之其他約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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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08條之1規定,夫妻間有關財產的其他約定,準用第1007、1008條,須以書面為之並經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
Q · 夫妻私下講好的財產約定,對債主有效嗎?
沒登記就無效,依民法1008-1準用登記對抗主義
依民法第1008條之1,夫妻間有關財產的「其他約定」(非正式財產制契約),準用第1007、1008條,必須以書面為之,且非經向住所地地方法院登記處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換言之,夫妻內部口頭或私下書面約定可能在兩人間有效,但只要碰到債權人、繼承人等第三人,未登記等於不存在。
深度解讀
這條很短,但它堵住了一個大漏洞。你可能知道夫妻可以簽「夫妻財產制契約」(例如約定採分別財產制),這種契約要書面、要登記才能對抗外人。但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不只這一種:約定某個房子是誰的特有財產、約定共同財產由誰管理,這些「其他約定」也會影響第三人(例如債主來追債時,誰的財產算誰的)。本條把前兩條對「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要求(書面形式、登記對抗第三人)全部拉過來,套用到這些「其他約定」上。換句話說:你跟配偶私底下口頭講好「這棟房是我的」,對你們之間可能有效,但對債主完全沒有防禦力,除非你們有書面並辦了登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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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