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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法 第 1008-1 條(除夫妻財產制外,其他約定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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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之規定,於有關夫妻財產之其他約定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08條之1規定,夫妻間有關財產的其他約定,準用第1007、1008條,須以書面為之並經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

Q · 夫妻私下講好的財產約定,對債主有效嗎?

沒登記就無效,依民法1008-1準用登記對抗主義

依民法第1008條之1,夫妻間有關財產的「其他約定」(非正式財產制契約),準用第1007、1008條,必須以書面為之,且非經向住所地地方法院登記處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換言之,夫妻內部口頭或私下書面約定可能在兩人間有效,但只要碰到債權人、繼承人等第三人,未登記等於不存在。

深度解讀

這條很短,但它堵住了一個大漏洞。你可能知道夫妻可以簽「夫妻財產制契約」(例如約定採分別財產制),這種契約要書面、要登記才能對抗外人。但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不只這一種:約定某個房子是誰的特有財產、約定共同財產由誰管理,這些「其他約定」也會影響第三人(例如債主來追債時,誰的財產算誰的)。本條把前兩條對「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要求(書面形式、登記對抗第三人)全部拉過來,套用到這些「其他約定」上。換句話說:你跟配偶私底下口頭講好「這棟房是我的」,對你們之間可能有效,但對債主完全沒有防禦力,除非你們有書面並辦了登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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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08-1 條規定:「前二條之規定,於有關夫妻財產之其他約定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0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0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