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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09條已於民國101年刪除,配偶破產不再自動改為分別財產制,相關規範由民法第1010條取代。
Q · 配偶破產,夫妻財產制會自動變成分別財產制嗎?
不會,舊民法1009已刪除
依現行民法,配偶受破產宣告不會使夫妻財產制自動變更。原民法第1009條規定的「一方破產即當然改為分別財產制」已於民國101年12月刪除,因為法定財產制已改為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清償。若有改用分別財產制的需要,須依民法第1010條向法院聲請宣告。
這條已經在民國 101 年被刪除了,但它留下的故事值得你知道。它原本規定:夫妻只要其中一方破產,兩人的財產制度就自動變成分別財產制。聽起來像在保護另一半,其實骨子裡預設了一個現在看來很奇怪的前提:夫妻的財產本來是「合在一起」的(聯合財產制),所以才需要在破產時「切開」。民國 91 年修法後,法定財產制改成每個人財產各自獨立、債務各自清償,這條的存在邏輯整個塌掉了。加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身專屬權(只有配偶本人能行使,債權人不能代位),也不會進破產財團,本條更無立足之地,所以直接刪除。你如果在舊判決、舊教科書、舊法條彙編裡看到它,不要套用在現在的案件上。
民法第1009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夫妻財產制變更規定,於民國101年12月刪除。其原本規範夫妻一方受破產宣告時財產制當然變為分別財產制,現由民法第1010條(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及法定財產制各自所有原則取代。
已於民國101年刪除的條文,原規定夫妻一方破產時財產制當然改為分別財產制。
現行法定財產制已改為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各自負債,本條預設的聯合財產制架構不存在,失去存在基礎。
依民法第1010條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不再因破產自動變更。
舊1009是破產即「當然」改制(自動),第1010條是須當事人聲請、由法院「宣告」改制。
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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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民法親屬編於民國十九年制定時,係以聯合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故為解決夫妻一方受破產宣告時破產財團範圍之問題,訂有本條規定。惟為貫徹憲法保障之男女平等原則,現行法定財產制已修正以瑞士所得分配制為基礎,因此在財產分離為架構下,夫妻之財產均各自保有其所有權權能,亦各負擔債務。故可知我國民法基於男女平等、人格獨立之精神,對夫妻之債務既以各自清償為原則,本條已不符現行法定財產制之精神。 三、再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既係一身專屬權,他人不得代位行使之,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亦規定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不屬於清算財團,故於法定財產制之情況下,本條已無規定之實益,爰刪除之。 四、又參酌日本個人破產制度立法例,夫妻僅於離婚時得由夫妻協議或訴請法院分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縱使一方聲請個人破產,亦不將配偶財產納入破產財團,故不生財產分配之問題,考量我國清算制度多參酌日本個人破產制度,故實無再於本法另訂夫妻受破產後改為分別財產制之必要。 五、至於夫妻約定共同財產制者,因共同財產本為夫妻公同共有,債務人進入破產或清算程序後,共同財產本應依比例列入破產或清算財團,故無再改用分別財產制之必要,縱刪除本條,亦不影響共同財產制夫妻債務人破產或清算程序之進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
一、本條刪除。 二、民法親屬編於民國十九年制定時,係以聯合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故為解決夫妻一方受破產宣告時破產財團範圍之問題,訂有本條規定。惟為貫徹憲法保障之男女平等原則,現行法定財產制已修正以瑞士所得分配制為基礎,因此在財產分離為架構下,夫妻之財產均各自保有其所有權權能,亦各負擔債務。故可知我國民法基於男女平等、人格獨立之精神,對夫妻之債務既以各自清償為原則,本條已不符現行法定財產制之精神。 三、再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既係一身專屬權,他人不得代位行使之,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亦規定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不屬於清算財團,故於法定財產制之情況下,本條已無規定之實益,爰刪除之。 四、又參酌日本個人破產制度立法例,夫妻僅於離婚時得由夫妻協議或訴請法院分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縱使一方聲請個人破產,亦不將配偶財產納入破產財團,故不生財產分配之問題,考量我國清算制度多參酌日本個人破產制度,故實無再於本法另訂夫妻受破產後改為分別財產制之必要。 五、至於夫妻約定共同財產制者,因共同財產本為夫妻公同共有,債務人進入破產或清算程序後,共同財產本應依比例列入破產或清算財團,故無再改用分別財產制之必要,縱刪除本條,亦不影響共同財產制夫妻債務人破產或清算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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