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10 條(分別財產制之原因-法院因夫妻一方之聲請而為宣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法院因他方之請求,且有下列之一要件,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背!)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包二奶條款)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法定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無實益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無實益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無實益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例如夫妻之一方包養外遇對象,對其配偶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II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例如黑道常常上門恐嚇討債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