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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10 條(分別財產制之原因-法院因夫妻一方之聲請而為宣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2.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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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8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法定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無實益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無實益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無實益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例如夫妻之一方包養外遇對象,對其配偶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II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例如黑道常常上門恐嚇討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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