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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40 條(共有財產制之消滅時財產之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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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
  2. 2.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40 條規定共同財產制消滅時採兩段式清算:夫妻先各自取回原有財產,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再對半分。

Q · 選共同財產制的夫妻離婚,財產要怎麼分?

先各自取回婚前帶進來的,剩下的對半分

依民法第 1040 條,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合意改制、一方死亡)時分兩步驟:第一步,夫妻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帶進來的原有財產;第二步,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原則由雙方各得半數,但有特別約定者從其約定。實務關鍵在於能否舉證哪些是「帶進來的」、哪些是「一起取得的」,缺乏財產清冊時往往全部被推定為共同財產而對半分。

深度解讀

選擇共同財產制的夫妻,有一天拆夥了,東西怎麼分?這條就是拆帳規則。第一步:各自把當初簽約時帶進來的東西拿回去。你婚前有一棟房,那棟房還是你的。第二步:婚後一起賺的、一起買的,對半分,除非你們當初有另外約定比例。聽起來很公平?陷阱在「證明」兩個字。你能證明那棟房子是你簽約前就有的嗎?你能證明那筆股票是婚後共同財產還是你個人帶進來的?很多人簽共同財產制的時候根本沒做財產清冊,結果拆帳的時候吵翻天,因為誰也說不清哪些是「帶進來的」哪些是「一起賺的」。91年修法前更離譜,所有共同財產不分來源直接對半切,你帶進來一千萬、對方帶進來十萬,拆夥時各拿五百零五萬。現在至少讓你先把自己的拿回去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共同財產制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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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40 條規定:「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共同財產制關係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