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40 條(共有財產制之消滅時財產之取回)
- 1.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
- 2.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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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40 條規定共同財產制消滅時採兩段式清算:夫妻先各自取回原有財產,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再對半分。
Q · 選共同財產制的夫妻離婚,財產要怎麼分?
依民法第 1040 條,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合意改制、一方死亡)時分兩步驟:第一步,夫妻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帶進來的原有財產;第二步,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原則由雙方各得半數,但有特別約定者從其約定。實務關鍵在於能否舉證哪些是「帶進來的」、哪些是「一起取得的」,缺乏財產清冊時往往全部被推定為共同財產而對半分。
白話解讀
選擇共同財產制的夫妻,有一天拆夥了,東西怎麼分?這條就是拆帳規則。第一步:各自把當初簽約時帶進來的東西拿回去。你婚前有一棟房,那棟房還是你的。第二步:婚後一起賺的、一起買的,對半分,除非你們當初有另外約定比例。聽起來很公平?陷阱在「證明」兩個字。你能證明那棟房子是你簽約前就有的嗎?你能證明那筆股票是婚後共同財產還是你個人帶進來的?很多人簽共同財產制的時候根本沒做財產清冊,結果拆帳的時候吵翻天,因為誰也說不清哪些是「帶進來的」哪些是「一起賺的」。91年修法前更離譜,所有共同財產不分來源直接對半切,你帶進來一千萬、對方帶進來十萬,拆夥時各拿五百零五萬。現在至少讓你先把自己的拿回去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40 條為共同財產制的清算規則,規範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的財產分配方式:採兩段式清算,先由夫妻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的原有財產,再就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原則各得半數,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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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們結婚的時候沒特別約定,是不是就是共同財產制?▾
不是。台灣預設是法定財產制(各管各的,離婚時算差額分配,民法第1030之1條)。共同財產制必須夫妻雙方書面約定並向法院登記才生效(民法第1007條)。實務上選共同財產制的夫妻非常少,大部分人適用的都是法定財產制。如果不確定自己適用哪種制度,去戶政事務所查婚姻登記資料就知道,有登記才算。
Q2婚後買的房子登記在我名下,離婚時還是要分一半嗎?▾
如果是共同財產制,登記在誰名下不影響歸屬。依民法第1031條,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清算時依第1040條第二項對半分。但若能證明買房的錢全部來自訂約時帶進來的原有財產,這棟房子就不算共同財產,關鍵還是那張財產清冊。
Q3共同財產制可以中途改掉嗎?▾
可以。夫妻可隨時合意改用其他財產制(民法第1012條),或在特定條件下單方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0條),例如對方揮霍浪費、負擔大量債務等。改制的瞬間就觸發第1040條的清算程序。若察覺對方開始不正常消費或隱匿財產,越早聲請改制,能保住的越多。
Q4共同財產制離婚怎麼分財產?▾
兩步驟:先各自取回訂約時的原有財產,再把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對半分,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Q5什麼是共同財產制的原有財產?▾
指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當時各自帶進來的財產,須能舉證才能在清算時取回。
Q6共同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差在哪?▾
共同財產制走取回原有+共同對半(民法1040),法定財產制走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民法1030-1)。
Q7共同財產制消滅有哪幾種情況?▾
離婚、合意改用他制、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方死亡(死亡先適用民法1039)。
Q8共同財產制清算怎麼進行?▾
確認消滅原因 → 舉證取回原有財產 → 計算存續期間共同財產 → 依約定或各得半數分配。
Q9共同財產制下我能拿回多少?▾
原有財產(須舉證)+ 共同財產 × 約定比例(無約定則 50%);數字依財產清冊認定。
Q10怎麼證明財產是我婚前帶進來的?▾
權狀日期、銀行開戶與交割紀錄、訂約時的財產清冊;經公證的清冊證明力最強。
Q11對方在脫產怎麼辦?▾
可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凍結共同財產,清算可與離婚訴訟合併處理。
Q12共同財產制 vs 法定財產制哪個對我有利?▾
婚前資產多者,法定財產制不列入婚前財產較有利;婚前資產少、想共享婚後成果者,共同財產制可能較有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共同財產制 | 法定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 |
|---|---|---|---|
| 適用前提 | 須書面約定並登記 | 未約定時的預設制度 | 須書面約定或法院宣告 |
| 消滅時分配 | 取回原有財產+共同財產各半(民法1040)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民法1030-1) | 各自財產不互相分配 |
| 婚前財產 | 可取回(須舉證) | 不列入剩餘財產計算 | 各自所有 |
| 舉證風險 | 高,缺清冊易被推定共同財產 | 中,需證明婚後增加額 | 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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