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40 條(共有財產制之消滅時財產之取回)
- 1.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
- 2.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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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40 條規定共同財產制消滅時採兩段式清算:夫妻先各自取回原有財產,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再對半分。
Q · 選共同財產制的夫妻離婚,財產要怎麼分?
依民法第 1040 條,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合意改制、一方死亡)時分兩步驟:第一步,夫妻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帶進來的原有財產;第二步,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原則由雙方各得半數,但有特別約定者從其約定。實務關鍵在於能否舉證哪些是「帶進來的」、哪些是「一起取得的」,缺乏財產清冊時往往全部被推定為共同財產而對半分。
白話解讀
選擇共同財產制的夫妻,有一天拆夥了,東西怎麼分?這條就是拆帳規則。第一步:各自把當初簽約時帶進來的東西拿回去。你婚前有一棟房,那棟房還是你的。第二步:婚後一起賺的、一起買的,對半分,除非你們當初有另外約定比例。聽起來很公平?陷阱在「證明」兩個字。你能證明那棟房子是你簽約前就有的嗎?你能證明那筆股票是婚後共同財產還是你個人帶進來的?很多人簽共同財產制的時候根本沒做財產清冊,結果拆帳的時候吵翻天,因為誰也說不清哪些是「帶進來的」哪些是「一起賺的」。91年修法前更離譜,所有共同財產不分來源直接對半切,你帶進來一千萬、對方帶進來十萬,拆夥時各拿五百零五萬。現在至少讓你先把自己的拿回去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40 條為共同財產制的清算規則,規範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的財產分配方式:採兩段式清算,先由夫妻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的原有財產,再就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原則各得半數,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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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共同財產制離婚怎麼分財產?▾
兩步驟:先各自取回訂約時的原有財產,再把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對半分。
Q2什麼是共同財產制的原有財產?▾
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當時各自帶進來的財產,須能舉證才能取回。
Q3共同財產一定要對半分嗎?▾
原則各得半數,但夫妻有約定不同比例者,從其約定。
Q4一方死亡也適用這條嗎?▾
配偶死亡時先適用民法第 1039 條,剩餘部分才進入繼承。
Q5婚前的房子會被分掉嗎?▾
若能證明是訂約時原有財產可取回;證明不了會被推定為共同財產。
Q6共同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分法一樣嗎?▾
不一樣,法定財產制走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民法第 1030-1 條)。
Q7中途改用分別財產制會觸發清算嗎?▾
會,改制當下即依本條清算共同財產。
Q8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嗎?▾
適用一般 15 年消滅時效(民法第 125 條),建議離婚程序中一併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共同財產制 | 法定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 |
|---|---|---|---|
| 適用前提 | 須書面約定並登記 | 未約定時的預設制度 | 須書面約定或法院宣告 |
| 消滅時分配 | 取回原有財產+共同財產各半(民法1040)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民法1030-1) | 各自財產不互相分配 |
| 婚前財產 | 可取回(須舉證) | 不列入剩餘財產計算 | 各自所有 |
| 舉證風險 | 高,缺清冊易被推定共同財產 | 中,需證明婚後增加額 | 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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