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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40 條(共有財產制之消滅時財產之取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
  2. 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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