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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1041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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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2. 2.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
  3. 3.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
  4. 4.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5. 5.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及第一千零四十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是約定財產制,婚後薪資、獎金等勞力所得歸夫妻共有,婚前財產與繼承所得則各自保留。

Q ·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婚後賺的錢算誰的?

婚後勞力賺的歸兩人共有,婚前與繼承的各自保留

依民法第1041條,選擇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後,夫或妻於婚姻存續中取得的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孳息、代替利益,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繼承或受贈所得則走分別財產制各自保有。關鍵在第三項:若某筆財產無法證明是否為勞力所得,法律直接推定為勞力所得,歸入共同財產。

白話解讀

台灣法定夫妻財產制是「各賺各的,離婚再算」。但如果你們覺得「工作賺的錢應該是共同的,但婚前財產和繼承的東西各管各的」,這條就是你們可以啟動的第三種模式。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的邏輯很精準:薪水、獎金、紅利、接案收入,這些靠雙方勞力換來的錢,婚後自動變成共同財產。但你婚前存的那筆定存、你爸留給你的那間房子,完全不進共同鍋,走分別財產制各管各的。最狠的設計在第三項:如果某筆錢你說不清楚是勞力所得還是婚前帶來的,法律直接推定它是勞力所得,丟進共同鍋。換句話說,這個制度的預設立場是「說不清的錢就是共同的」。選這個制度的人,等於是對婚姻中的經濟合作投了信任票,但同時用一道防火牆保住了各自的老本。

法律定性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是民法規定的約定夫妻財產制之一,以契約約定僅將夫妻婚後因勞力取得之收入(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孳息與代替利益)作為共同財產,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則適用分別財產制;來源不明者推定為勞力所得。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這個制度跟一般的法定財產制差在哪?

法定財產制是婚後各賺各的、各管各的,離婚時才算差額分一半。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是婚後的薪資收入當下就變成共同的,不用等離婚。好處是經濟弱勢一方在婚姻中就有共同財產的地位,壞處是財產管理需要更多溝通。實務上選這個制度的夫妻極少,因為大多數人不知道有這個選項,也不知道怎麼去法院登記。

Q2選了之後可以反悔嗎?

可以。夫妻可隨時協議變更或廢止財產制契約(民法第1012條),但必須用書面,並向法院聲請登記才對第三人生效(民法第1008條)。沒登記的話夫妻之間有效,但債權人不受影響。若變更是為了逃避債務,債權人可聲請法院撤銷(民法第1020條之2)。

Q3「推定為勞力所得」是什麼意思?我的婚前存款也會被吃掉嗎?

第三項的推定是:一筆錢若說不清是勞力所得還是婚前帶來的,法律就當它是勞力所得,進共同財產。但這是「推定」不是「視為」,你可以拿婚前對帳單、定存單、繼承證明推翻它。最保險的做法是婚前資產單獨開帳戶,婚後不要把薪水存進去,也不要從裡面提錢混用,一旦混帳要拆就非常困難。

Q4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是什麼?

民法第1041條規定的約定財產制,只把婚後勞力所得當共同財產,婚前與繼承財產各自保留。

Q5什麼算勞力所得?

婚姻存續中的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勞力相關收入,連同其孳息與代替利益。

Q6代替利益是什麼意思?

用勞力所得轉化而成的財產,例如用薪資買的車或投資,仍視為勞力所得納入共有。

Q7這個制度跟法定財產制差在哪?

法定制婚後各自所有、離婚才分差額;本制婚後勞力所得當下即共有。

Q8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怎麼登記?

夫妻書面訂約(民法1007)→ 向住所地地方法院聲請登記(民法1008)→ 登記後對抗第三人。

Q9選了之後可以改回來嗎?

可以,協議以書面變更或廢止(民法1012),並重新登記才對第三人生效。

Q10怎麼證明某筆錢是婚前財產不是勞力所得?

提出婚前銀行對帳單、定存單、繼承或贈與稅申報紀錄;最佳作法是婚前資產單獨開戶不混用。

Q11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要花多少錢?

向法院聲請登記須繳登記費(金額不高),多數人會委請律師或地政士協助撰約。

Q12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vs 一般共同財產制差在哪?

一般共同制原則上婚前財產也共有;本制只共享勞力所得,婚前與繼承財產各自保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法定財產制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一般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婚後薪資歸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共同所有各自所有
婚前財產歸屬各自所有各自所有(適用分別財產制)原則共同所有各自所有
繼承/受贈財產各自所有各自所有原則共同所有各自所有
分配時點離婚或一方死亡時清算差額婚姻存續中即共有婚姻存續中即共有無共同財產可分
是否須登記否(預設)是(對抗第三人)

法定財產制

婚後薪資歸屬
各自所有
婚前財產歸屬
各自所有
繼承/受贈財產
各自所有
分配時點
離婚或一方死亡時清算差額
是否須登記
否(預設)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婚後薪資歸屬
共同所有
婚前財產歸屬
各自所有(適用分別財產制)
繼承/受贈財產
各自所有
分配時點
婚姻存續中即共有
是否須登記
是(對抗第三人)

一般共同財產制

婚後薪資歸屬
共同所有
婚前財產歸屬
原則共同所有
繼承/受贈財產
原則共同所有
分配時點
婚姻存續中即共有
是否須登記

分別財產制

婚後薪資歸屬
各自所有
婚前財產歸屬
各自所有
繼承/受贈財產
各自所有
分配時點
無共同財產可分
是否須登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755条(夫婦財産契約)/原則為別産制(762条),無『勞力所得共同制』法定類型
韓國민법 제829조(부부재산계약)/원칙은 별산제(제830-831조)
中國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財產/婚後所得共同制,法定)+ 第1065条(約定財產制)
德國BGB §1415 ff.(Gütergemeinschaft,約定共同財產制);概念最近者為已廢止之 Errungenschaftsgemeinschaft
法國Code civil art. 1400 et s.(communauté réduite aux acquêts,法定剩餘共同財產制)
美國Community property regime(如 Cal. Fam. Code §760,婚後勞力所得為共同財產)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191203 制定)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因勞力所得之財產及原有財產之孳息,為前項之所得,適用關於共同財產制之規定。   結婚時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屬於夫妻之原有財產,適用關於法定財產制之規定。

(0910604 修正)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   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   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及第一千零四十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立法理由原法規定,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勞力所得與原有財產之孳息為所得,適用共同財產制之規定;夫妻結婚時及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原有財產適用法定財產制之規定。惟修正後法定財產制已無原有財產概念,且夫妻財產之基本架構亦多所變革,爰修正本條規定,俾與配合。

  • 婚姻關係名詞
  • 分別財產制名詞
  •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及第一千零四十條條文
(0191203 制定)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因勞力所得之財產及原有財產之孳息,為前項之所得,適用關於共同財產制之規定。   結婚時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屬於夫妻之原有財產,適用關於法定財產制之規定。

(0910604 修正)

原法規定,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勞力所得與原有財產之孳息為所得,適用共同財產制之規定;夫妻結婚時及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原有財產適用法定財產制之規定。惟修正後法定財產制已無原有財產概念,且夫妻財產之基本架構亦多所變革,爰修正本條規定,俾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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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41 條規定:「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