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41 條(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 1.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 2.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
- 3.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
- 4.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 5.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及第一千零四十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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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是約定財產制,婚後薪資、獎金等勞力所得歸夫妻共有,婚前財產與繼承所得則各自保留。
Q ·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婚後賺的錢算誰的?
依民法第1041條,選擇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後,夫或妻於婚姻存續中取得的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孳息、代替利益,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繼承或受贈所得則走分別財產制各自保有。關鍵在第三項:若某筆財產無法證明是否為勞力所得,法律直接推定為勞力所得,歸入共同財產。
白話解讀
台灣法定夫妻財產制是「各賺各的,離婚再算」。但如果你們覺得「工作賺的錢應該是共同的,但婚前財產和繼承的東西各管各的」,這條就是你們可以啟動的第三種模式。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的邏輯很精準:薪水、獎金、紅利、接案收入,這些靠雙方勞力換來的錢,婚後自動變成共同財產。但你婚前存的那筆定存、你爸留給你的那間房子,完全不進共同鍋,走分別財產制各管各的。最狠的設計在第三項:如果某筆錢你說不清楚是勞力所得還是婚前帶來的,法律直接推定它是勞力所得,丟進共同鍋。換句話說,這個制度的預設立場是「說不清的錢就是共同的」。選這個制度的人,等於是對婚姻中的經濟合作投了信任票,但同時用一道防火牆保住了各自的老本。
法律定性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是民法規定的約定夫妻財產制之一,以契約約定僅將夫妻婚後因勞力取得之收入(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孳息與代替利益)作為共同財產,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則適用分別財產制;來源不明者推定為勞力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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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是什麼?▾
約定財產制的一種,只把婚後勞力所得當共同財產,婚前與繼承的各自保留。
Q2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怎麼約定?▾
夫妻以書面訂立財產制契約,再向住所地法院登記,登記後對第三人生效。
Q3婚前的存款會被算進共同財產嗎?▾
不會,但若混入薪資帳戶導致無法證明來源,會被推定為勞力所得而納入共有。
Q4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差在哪?▾
法定制婚後各自所有、離婚才分配;本制薪資當下即共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法定財產制 |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 一般共同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 |
|---|---|---|---|---|
| 婚後薪資歸屬 | 各自所有 | 共同所有 | 共同所有 | 各自所有 |
| 婚前財產歸屬 | 各自所有 | 各自所有(適用分別財產制) | 原則共同所有 | 各自所有 |
| 繼承/受贈財產 | 各自所有 | 各自所有 | 原則共同所有 | 各自所有 |
| 分配時點 | 離婚或一方死亡時清算差額 | 婚姻存續中即共有 | 婚姻存續中即共有 | 無共同財產可分 |
| 是否須登記 | 否(預設) | 是(對抗第三人)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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