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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1041 條(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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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2. 2.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
  3. 3.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
  4. 4.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5. 5.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及第一千零四十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是約定財產制,婚後薪資、獎金等勞力所得歸夫妻共有,婚前財產與繼承所得則各自保留。

Q ·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婚後賺的錢算誰的?

婚後勞力賺的歸兩人共有,婚前與繼承的各自保留

依民法第1041條,選擇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後,夫或妻於婚姻存續中取得的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孳息、代替利益,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繼承或受贈所得則走分別財產制各自保有。關鍵在第三項:若某筆財產無法證明是否為勞力所得,法律直接推定為勞力所得,歸入共同財產。

深度解讀

台灣法定夫妻財產制是「各賺各的,離婚再算」。但如果你們覺得「工作賺的錢應該是共同的,但婚前財產和繼承的東西各管各的」,這條就是你們可以啟動的第三種模式。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的邏輯很精準:薪水、獎金、紅利、接案收入,這些靠雙方勞力換來的錢,婚後自動變成共同財產。但你婚前存的那筆定存、你爸留給你的那間房子,完全不進共同鍋,走分別財產制各管各的。最狠的設計在第三項:如果某筆錢你說不清楚是勞力所得還是婚前帶來的,法律直接推定它是勞力所得,丟進共同鍋。換句話說,這個制度的預設立場是「說不清的錢就是共同的」。選這個制度的人,等於是對婚姻中的經濟合作投了信任票,但同時用一道防火牆保住了各自的老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婚姻關係名詞
  • 分別財產制名詞
  •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及第一千零四十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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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41 條規定:「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