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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41 條(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2. 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
  3. 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
  4. 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5.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及第一千零四十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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