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是約定財產制,婚後薪資、獎金等勞力所得歸夫妻共有,婚前財產與繼承所得則各自保留。
Q ·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婚後賺的錢算誰的?
婚後勞力賺的歸兩人共有,婚前與繼承的各自保留
依民法第1041條,選擇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後,夫或妻於婚姻存續中取得的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孳息、代替利益,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繼承或受贈所得則走分別財產制各自保有。關鍵在第三項:若某筆財產無法證明是否為勞力所得,法律直接推定為勞力所得,歸入共同財產。
台灣法定夫妻財產制是「各賺各的,離婚再算」。但如果你們覺得「工作賺的錢應該是共同的,但婚前財產和繼承的東西各管各的」,這條就是你們可以啟動的第三種模式。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的邏輯很精準:薪水、獎金、紅利、接案收入,這些靠雙方勞力換來的錢,婚後自動變成共同財產。但你婚前存的那筆定存、你爸留給你的那間房子,完全不進共同鍋,走分別財產制各管各的。最狠的設計在第三項:如果某筆錢你說不清楚是勞力所得還是婚前帶來的,法律直接推定它是勞力所得,丟進共同鍋。換句話說,這個制度的預設立場是「說不清的錢就是共同的」。選這個制度的人,等於是對婚姻中的經濟合作投了信任票,但同時用一道防火牆保住了各自的老本。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是民法規定的約定夫妻財產制之一,以契約約定僅將夫妻婚後因勞力取得之收入(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孳息與代替利益)作為共同財產,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則適用分別財產制;來源不明者推定為勞力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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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是婚後各賺各的、各管各的,離婚時才算差額分一半。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是婚後的薪資收入當下就變成共同的,不用等離婚。好處是經濟弱勢一方在婚姻中就有共同財產的地位,壞處是財產管理需要更多溝通。實務上選這個制度的夫妻極少,因為大多數人不知道有這個選項,也不知道怎麼去法院登記。
可以。夫妻可隨時協議變更或廢止財產制契約(民法第1012條),但必須用書面,並向法院聲請登記才對第三人生效(民法第1008條)。沒登記的話夫妻之間有效,但債權人不受影響。若變更是為了逃避債務,債權人可聲請法院撤銷(民法第1020條之2)。
第三項的推定是:一筆錢若說不清是勞力所得還是婚前帶來的,法律就當它是勞力所得,進共同財產。但這是「推定」不是「視為」,你可以拿婚前對帳單、定存單、繼承證明推翻它。最保險的做法是婚前資產單獨開帳戶,婚後不要把薪水存進去,也不要從裡面提錢混用,一旦混帳要拆就非常困難。
民法第1041條規定的約定財產制,只把婚後勞力所得當共同財產,婚前與繼承財產各自保留。
婚姻存續中的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勞力相關收入,連同其孳息與代替利益。
用勞力所得轉化而成的財產,例如用薪資買的車或投資,仍視為勞力所得納入共有。
法定制婚後各自所有、離婚才分差額;本制婚後勞力所得當下即共有。
夫妻書面訂約(民法1007)→ 向住所地地方法院聲請登記(民法1008)→ 登記後對抗第三人。
可以,協議以書面變更或廢止(民法1012),並重新登記才對第三人生效。
提出婚前銀行對帳單、定存單、繼承或贈與稅申報紀錄;最佳作法是婚前資產單獨開戶不混用。
向法院聲請登記須繳登記費(金額不高),多數人會委請律師或地政士協助撰約。
一般共同制原則上婚前財產也共有;本制只共享勞力所得,婚前與繼承財產各自保留。
| feature | 法定財產制 |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 一般共同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 |
|---|---|---|---|---|
| 婚後薪資歸屬 | 各自所有 | 共同所有 | 共同所有 | 各自所有 |
| 婚前財產歸屬 | 各自所有 | 各自所有(適用分別財產制) | 原則共同所有 | 各自所有 |
| 繼承/受贈財產 | 各自所有 | 各自所有 | 原則共同所有 | 各自所有 |
| 分配時點 | 離婚或一方死亡時清算差額 | 婚姻存續中即共有 | 婚姻存續中即共有 | 無共同財產可分 |
| 是否須登記 | 否(預設) | 是(對抗第三人)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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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因勞力所得之財產及原有財產之孳息,為前項之所得,適用關於共同財產制之規定。 結婚時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屬於夫妻之原有財產,適用關於法定財產制之規定。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 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 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及第一千零四十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立法理由原法規定,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勞力所得與原有財產之孳息為所得,適用共同財產制之規定;夫妻結婚時及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原有財產適用法定財產制之規定。惟修正後法定財產制已無原有財產概念,且夫妻財產之基本架構亦多所變革,爰修正本條規定,俾與配合。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因勞力所得之財產及原有財產之孳息,為前項之所得,適用關於共同財產制之規定。 結婚時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屬於夫妻之原有財產,適用關於法定財產制之規定。
原法規定,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勞力所得與原有財產之孳息為所得,適用共同財產制之規定;夫妻結婚時及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原有財產適用法定財產制之規定。惟修正後法定財產制已無原有財產概念,且夫妻財產之基本架構亦多所變革,爰修正本條規定,俾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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