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4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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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42 條為已刪除的「統一財產制」,民國 74 年因違反男女平等原則廢除,現由剩餘財產分配制取代。
Q · 民法 1042 條還有效嗎?
民法第 1042 條(統一財產制)已於民國 74 年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它原本允許夫妻約定把妻之財產估價移轉於夫,妻僅保留返還請求權;因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不符社會習慣而廢除。現行替代設計是法定財產制下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 1030-1 條)。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曾經存在過這件事,比它的內容更值得你知道。民國19年,台灣的民法裡寫了一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把老婆的財產全部估價後移轉給老公,老婆只留下一張「以後可以要回來」的借據。這叫「統一財產制」,聽名字很中性,實際操作就是婚後太太的錢變成先生的錢。這條在法典裡安安靜靜躺了55年,直到民國74年才被刪除。刪除的理由寫得很直白:違反男女平等原則,而且連台灣的民間習慣都不接受。換句話說,這條法律比社會還落後。你現在享受的「婚後財產各自所有」不是天經地義的事,是一場花了半個世紀才打完的仗。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42 條原為夫妻約定財產制之一種「統一財產制」,規定夫妻得約定將妻之財產估價移轉於夫,妻保留估定價額返還請求權。該條制定於民國 19 年,於民國 74 年以違反男女平等原則為由全條刪除,屬已失效之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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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國74年以前結婚的夫妻,財產現在怎麼算?▾
要看當時有沒有用書面契約選擇統一財產制。有,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過渡規定處理;無特別約定則適用當時法定財產制。處理長輩遺產前先查結婚日期與有無書面約定。
Q2為什麼一條被刪掉的法律還要保留條號?▾
條號像門牌,刪一戶不會整條街重編。保留空條號避免引用此條號的判決、教科書、契約失去對應;標記『刪除』本身也是歷史紀錄。
Q3民法1042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統一財產制將妻之財產移轉歸夫,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且不符台灣社會習慣,民國74年大修親屬編時刪除,由剩餘財產分配制取代。
Q4統一財產制是什麼?▾
夫妻約定把妻之財產估價移轉於夫、妻僅保留返還請求權的舊式約定財產制,民國74年已刪除。
Q5民法 1042 條是什麼?▾
規範統一財產制的條文,制定於民國19年、刪除於74年,現行不再適用。
Q6統一財產制和現在的法定財產制差在哪?▾
舊制妻之財產移轉於夫;現行法婚後財產各自所有、離婚時差額平分。
Q7民國74年前結婚、選了統一財產制的夫妻,財產現在怎麼算?▾
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過渡規定處理新舊法銜接,先確認有無書面約定。
Q8怎麼知道長輩當年適用哪種夫妻財產制?▾
查結婚日期與有無夫妻財產制契約書面,這兩項直接決定適用哪種制度。
Q9處理長輩遺產牽涉舊夫妻財產制怎麼辦?▾
備齊結婚日期與約定文件,諮詢家事律師釐清財產歸屬與過渡條款適用。
Q10舊財產制爭議的財產歸屬怎麼釐清?▾
從結婚日期、書面約定、財產取得時點三項證據,套親屬編施行法6判斷。
Q11統一財產制 vs 聯合財產制差在哪?▾
統一財產制妻之財產移轉於夫;聯合財產制兩者財產仍分屬但由夫管理。兩者皆已廢除。
Q12統一財產制 vs 現行剩餘財產分配(1030-1)差在哪?▾
舊制單向移轉於夫;新制各自所有、離婚時差額平分,價值觀完全翻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統一財產制(已刪除) | 現行法定財產制 |
|---|---|---|
| 妻之財產歸屬 | 估價移轉於夫,妻僅有返還請求權 | 婚後財產各自所有 |
| 離婚時分配 | 妻取回估定價額 | 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民法1030-1) |
| 性別平等 | 結構性不平等 | 雙方對等 |
| 現行效力 | 民國74年刪除 | 現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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