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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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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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42 條為已刪除的「統一財產制」,民國 74 年因違反男女平等原則廢除,現由剩餘財產分配制取代。
Q · 民法 1042 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74年刪除,不再適用
民法第 1042 條(統一財產制)已於民國 74 年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它原本允許夫妻約定把妻之財產估價移轉於夫,妻僅保留返還請求權;因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不符社會習慣而廢除。現行替代設計是法定財產制下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 1030-1 條)。
深度解讀
這條法律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曾經存在過這件事,比它的內容更值得你知道。民國19年,台灣的民法裡寫了一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把老婆的財產全部估價後移轉給老公,老婆只留下一張「以後可以要回來」的借據。這叫「統一財產制」,聽名字很中性,實際操作就是婚後太太的錢變成先生的錢。這條在法典裡安安靜靜躺了55年,直到民國74年才被刪除。刪除的理由寫得很直白:違反男女平等原則,而且連台灣的民間習慣都不接受。換句話說,這條法律比社會還落後。你現在享受的「婚後財產各自所有」不是天經地義的事,是一場花了半個世紀才打完的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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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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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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