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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42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42 條為已刪除的「統一財產制」,民國 74 年因違反男女平等原則廢除,現由剩餘財產分配制取代。
Q · 民法 1042 條還有效嗎?
民法第 1042 條(統一財產制)已於民國 74 年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它原本允許夫妻約定把妻之財產估價移轉於夫,妻僅保留返還請求權;因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不符社會習慣而廢除。現行替代設計是法定財產制下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 1030-1 條)。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曾經存在過這件事,比它的內容更值得你知道。民國19年,台灣的民法裡寫了一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把老婆的財產全部估價後移轉給老公,老婆只留下一張「以後可以要回來」的借據。這叫「統一財產制」,聽名字很中性,實際操作就是婚後太太的錢變成先生的錢。這條在法典裡安安靜靜躺了55年,直到民國74年才被刪除。刪除的理由寫得很直白:違反男女平等原則,而且連台灣的民間習慣都不接受。換句話說,這條法律比社會還落後。你現在享受的「婚後財產各自所有」不是天經地義的事,是一場花了半個世紀才打完的仗。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42 條原為夫妻約定財產制之一種「統一財產制」,規定夫妻得約定將妻之財產估價移轉於夫,妻保留估定價額返還請求權。該條制定於民國 19 年,於民國 74 年以違反男女平等原則為由全條刪除,屬已失效之歷史條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統一財產制(已刪除) | 現行法定財產制 |
|---|---|---|
| 妻之財產歸屬 | 估價移轉於夫,妻僅有返還請求權 | 婚後財產各自所有 |
| 離婚時分配 | 妻取回估定價額 | 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民法1030-1) |
| 性別平等 | 結構性不平等 | 雙方對等 |
| 現行效力 | 民國74年刪除 | 現行有效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755条以下(夫婦財産制・夫婦財産契約)
🇰🇷 韓國민법 제829조(부부재산의 약정과 그 변경)
🇨🇳 中國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財産約定)
🇩🇪 德國BGB §§ 1408 ff.(Ehevertrag / Güterstand)
🇫🇷 法國Code civil art. 1387 et s.(régimes matrimoniaux conventionnels)
🇺🇸 美國無統一聯邦對應;各州分為 community property 與 common-law(separate)property 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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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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