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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四 節 條件及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節 條件及期限
第 99 條(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
  1.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2.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3.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第 100 條(附條件利益之保護)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第 101 條(條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擬制)
  1.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2.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 102 條(附期限法律行為之效力及其保護)
  1. 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2. 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3. 第一百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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