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0 條(附條件利益之保護)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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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0 條規定,附條件法律行為的當事人在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的行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保護的是尚未實現的期待權。
Q · 條件還沒成就,對方就先脫產,我能要求賠償嗎?
依民法第 100 條,附條件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否未定的空窗期,任何一方若做出「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的行為(例如脫產、處分將來要給付的標的物),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要件是:行為損害了你的期待利益,且對方有故意或過失。這是法律給尚未發生的權利所披的一層盔甲。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老闆跟你說「公司明年上市你就拿 2% 股份」。你全心投入工作,等待上市。結果老闆為了自己多分,偷偷把公司重組、把資產移走、讓原公司變成空殼。等「上市」這個條件成就時,那 2% 已經沒有價值。你氣瘋了,但老闆兩手一攤:「條件是上市沒錯啊,我沒違約。」這條就是為這種陰招存在的。它說:條件還沒成就之前,任何一方不能做「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的事,做了就要賠。這是法律給期待權的一層盔甲。你還沒真正擁有權利,但你擁有「期待」,而這個期待本身就值得保護。很多人不知道有這條,以為條件沒成就就沒有任何武器,默默承受對方的小動作。懂這條的人,會在對方第一次動手腳時就出手。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0 條為附條件法律行為之期待權保護規範:在條件成否尚未確定的期間,當事人雖有行動自由,但不得做出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違反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條與第 99 條(條件效力起點)、第 101 條(不正當阻止或促成條件成就之擬制)共同構成附條件法律行為的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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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條件還沒成就我就能告對方嗎?▾
可以,但你要證明對方的行為已造成具體損害,且對方有故意或過失。必須是「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的行為。內行人提示:不要等到條件確定不成就才告,越早主張越有助於保全證據和阻止對方繼續行為。
Q2什麼樣的行為算損害期待利益?▾
典型包括處分將來要給付的標的物、使條件成就變不可能、惡意拖延阻撓、讓自己陷入無資力狀態等。內行人提示:法院判斷核心是對方的主觀意圖,LINE 對話、email、會議紀錄中表露意圖的片段都是黃金證據。
Q3這條跟民法第 101 條差在哪?▾
第 101 條處理不正當阻止或促成條件成就,效果是擬制條件成就或不成就;本條處理損害期待利益,效果是損害賠償。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優先主張 101 條更有利,因為直接拿到條件成就後的完整權利,不必量化損害;本條是 101 條無法適用時的第二層保護。
Q4民法 100 條是什麼?▾
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期待權保護,條件成就前對方不得損害你因條件成就所應得的利益,違反就要賠。
Q5什麼是期待權?▾
條件成就前受法律保護的法律地位,雖非完整權利,但對方不能隨意破壞,已有法律保護價值。
Q6什麼行為算損害期待利益?▾
處分將來要給付的標的物、惡意脫產、使條件成就變不可能、讓自己陷入無資力等針對性行為。
Q7民法 100 條跟 101 條差在哪?▾
101 條擬制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直接取得權利),100 條是損害賠償(需量化損害),兩者常併用。
Q8附條件契約對方脫產怎麼辦?▾
蒐證 → 寄存證信函引用民法 100 條 → 評估聲請假處分阻止對方繼續 → 條件確定後起訴求償。
Q9民法 100 條損害金額怎麼算?▾
不是整個期待利益金額,而是因對方行為導致期待受損的部分,必要時搭配民法 216 損害賠償範圍。
Q10怎麼證明對方故意損害期待利益?▾
財產移轉紀錄、公司決議、LINE/email/會議紀錄中表露意圖的片段,是法院判斷主觀意圖的關鍵證據。
Q11可以聲請假處分阻止對方嗎?▾
可以。若對方正在損害期待利益,聲請假處分禁止其行為,比事後求償有效,因損害發生後常回不去。
Q12正常商業決策也會被告民法 100 條嗎?▾
通常不會。本條要求針對性損害期待利益且對方可歸責,合理商業判斷不當然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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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民法100 | 民法101 |
|---|---|---|
| 規範對象 | 損害期待利益之行為 | 不正當阻止或促成條件成就 |
| 法律效果 | 損害賠償 | 擬制條件已成就或不成就 |
| 舉證重點 | 損害、可歸責、因果 | 不正當行為與條件成否的因果 |
| 對當事人有利度 | 需量化損害 | 直接取得條件成就後完整權利,通常更有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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