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0 條(附條件利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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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0 條規定,附條件法律行為的當事人在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的行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保護的是尚未實現的期待權。
Q · 條件還沒成就,對方就先脫產,我能要求賠償嗎?
能。民法 100 條保護你的期待權
依民法第 100 條,附條件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否未定的空窗期,任何一方若做出「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的行為(例如脫產、處分將來要給付的標的物),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要件是:行為損害了你的期待利益,且對方有故意或過失。這是法律給尚未發生的權利所披的一層盔甲。
深度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老闆跟你說「公司明年上市你就拿 2% 股份」。你全心投入工作,等待上市。結果老闆為了自己多分,偷偷把公司重組、把資產移走、讓原公司變成空殼。等「上市」這個條件成就時,那 2% 已經沒有價值。你氣瘋了,但老闆兩手一攤:「條件是上市沒錯啊,我沒違約。」這條就是為這種陰招存在的。它說:條件還沒成就之前,任何一方不能做「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的事,做了就要賠。這是法律給期待權的一層盔甲。你還沒真正擁有權利,但你擁有「期待」,而這個期待本身就值得保護。很多人不知道有這條,以為條件沒成就就沒有任何武器,默默承受對方的小動作。懂這條的人,會在對方第一次動手腳時就出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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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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