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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0 條(附條件利益之保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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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行為附條件係為債權行為附條件,得依第100條請求損害賠償。如果為物權行為附條件,除了本條文得請求損害賠償,還可因物上期待權為一個相對人所擁有的權利,而以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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