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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0附條件利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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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0 條規定,附條件法律行為的當事人在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的行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保護的是尚未實現的期待權。

Q · 條件還沒成就,對方就先脫產,我能要求賠償嗎?

能。民法 100 條保護你的期待權

依民法第 100 條,附條件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否未定的空窗期,任何一方若做出「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的行為(例如脫產、處分將來要給付的標的物),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要件是:行為損害了你的期待利益,且對方有故意或過失。這是法律給尚未發生的權利所披的一層盔甲。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老闆跟你說「公司明年上市你就拿 2% 股份」。你全心投入工作,等待上市。結果老闆為了自己多分,偷偷把公司重組、把資產移走、讓原公司變成空殼。等「上市」這個條件成就時,那 2% 已經沒有價值。你氣瘋了,但老闆兩手一攤:「條件是上市沒錯啊,我沒違約。」這條就是為這種陰招存在的。它說:條件還沒成就之前,任何一方不能做「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的事,做了就要賠。這是法律給期待權的一層盔甲。你還沒真正擁有權利,但你擁有「期待」,而這個期待本身就值得保護。很多人不知道有這條,以為條件沒成就就沒有任何武器,默默承受對方的小動作。懂這條的人,會在對方第一次動手腳時就出手。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0 條為附條件法律行為之期待權保護規範:在條件成否尚未確定的期間,當事人雖有行動自由,但不得做出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違反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條與第 99 條(條件效力起點)、第 101 條(不正當阻止或促成條件成就之擬制)共同構成附條件法律行為的保護體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條件還沒成就我就能告對方嗎?

可以,但你要證明對方的行為已造成具體損害,且對方有故意或過失。必須是「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的行為。內行人提示:不要等到條件確定不成就才告,越早主張越有助於保全證據和阻止對方繼續行為。

Q2什麼樣的行為算損害期待利益?

典型包括處分將來要給付的標的物、使條件成就變不可能、惡意拖延阻撓、讓自己陷入無資力狀態等。內行人提示:法院判斷核心是對方的主觀意圖,LINE 對話、email、會議紀錄中表露意圖的片段都是黃金證據。

Q3這條跟民法第 101 條差在哪?

第 101 條處理不正當阻止或促成條件成就,效果是擬制條件成就或不成就;本條處理損害期待利益,效果是損害賠償。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優先主張 101 條更有利,因為直接拿到條件成就後的完整權利,不必量化損害;本條是 101 條無法適用時的第二層保護。

Q4民法 100 條是什麼?

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期待權保護,條件成就前對方不得損害你因條件成就所應得的利益,違反就要賠。

Q5什麼是期待權?

條件成就前受法律保護的法律地位,雖非完整權利,但對方不能隨意破壞,已有法律保護價值。

Q6什麼行為算損害期待利益?

處分將來要給付的標的物、惡意脫產、使條件成就變不可能、讓自己陷入無資力等針對性行為。

Q7民法 100 條跟 101 條差在哪?

101 條擬制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直接取得權利),100 條是損害賠償(需量化損害),兩者常併用。

Q8附條件契約對方脫產怎麼辦?

蒐證 → 寄存證信函引用民法 100 條 → 評估聲請假處分阻止對方繼續 → 條件確定後起訴求償。

Q9民法 100 條損害金額怎麼算?

不是整個期待利益金額,而是因對方行為導致期待受損的部分,必要時搭配民法 216 損害賠償範圍。

Q10怎麼證明對方故意損害期待利益?

財產移轉紀錄、公司決議、LINE/email/會議紀錄中表露意圖的片段,是法院判斷主觀意圖的關鍵證據。

Q11可以聲請假處分阻止對方嗎?

可以。若對方正在損害期待利益,聲請假處分禁止其行為,比事後求償有效,因損害發生後常回不去。

Q12正常商業決策也會被告民法 100 條嗎?

通常不會。本條要求針對性損害期待利益且對方可歸責,合理商業判斷不當然構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民法100民法101
規範對象損害期待利益之行為不正當阻止或促成條件成就
法律效果損害賠償擬制條件已成就或不成就
舉證重點損害、可歸責、因果不正當行為與條件成否的因果
對當事人有利度需量化損害直接取得條件成就後完整權利,通常更有利

民法100

規範對象
損害期待利益之行為
法律效果
損害賠償
舉證重點
損害、可歸責、因果
對當事人有利度
需量化損害

民法101

規範對象
不正當阻止或促成條件成就
法律效果
擬制條件已成就或不成就
舉證重點
不正當行為與條件成否的因果
對當事人有利度
直接取得條件成就後完整權利,通常更有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法第128条(条件付権利の侵害の禁止)
韓國민법 제148조(조건부권리의 침해금지)
德國BGB § 160(Schadensersatz bei aufschiebender oder auflösender Bedingung)
法國Code civil art. 1304-5(anciennement art. 1178 — protection du créancier pendant la condition suspensive)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45(prevention of condition)/§ 205(good faith)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180420 制定)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0180420 制定)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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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0 條規定:「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