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68 條(報酬請求之時期)
- 1.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
- 2.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568條規定,居間人只有在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時才能請求報酬;契約附停止條件者,於條件成就前不得請求。
Q · 房仲帶我看很多次房,我自己找到成交,要付服務費嗎?
依民法第 568 條,居間人請求報酬的前提是「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若你最終透過其他管道(親友介紹、自行找到)成交,與仲介的帶看沒有因果關係,他就沒有報酬請求權。但要注意委託書內可能另有專任委託違約金等條款,那是另一筆性質不同的費用,不可混為一談。
白話解讀
你找房仲看了三十間房,最後透過朋友介紹直接跟屋主成交。房仲氣炸了跑來要服務費,你該付嗎?這條法律的答案很冷:不用。居間人(仲介、媒人、獵頭)要拿報酬有一個硬條件,契約必須「因為他的報告或媒介而成立」。他帶你看了再多房,花了再多時間,只要最後的成交不是他促成的,他一毛錢拿不到。第二項更狠:就算契約成立了,如果這個契約附了「停止條件」(某件事發生後契約才生效,例如「貸款核准才買」),在條件成就前,仲介還是不能拿錢。這條把「努力」和「報酬」徹底脫鉤,只認結果,不認苦勞。看懂這條的人,跟仲介打交道的姿態會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68 條為居間報酬請求要件規範,確立居間人僅於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時方得請求報酬;契約附停止條件者,於條件成就前亦不得請求。本條以「因果關係」與「契約生效」雙重門檻,將居間人之勞務與報酬徹底連結,貫徹只看結果不看過程的結果主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房仲帶我看了三十間房,我自己找到成交的,我還要付服務費嗎?▾
不用。依民法第568條第1項,居間人請求報酬的前提是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你自己找到的成交,跟他的帶看沒有因果關係。但要小心委託書裡的特殊條款(例如專任委託的違約金),那不是服務費,是另一筆錢。
Q2買賣契約寫「貸款核准才生效」,仲介現在就來收服務費合理嗎?▾
不合理。依第2項,契約附停止條件者,在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貸款核准就是典型的停止條件,在核准之前仲介沒有請求權。可協議貸款核准後三日內付清,把法律規定變成雙方能接受的時程。
Q3婚友社收了十萬,介紹都沒成,錢能要回來嗎?▾
關鍵看合約性質。若合約寫「成婚才收費」是居間,可主張第568條要求退費;若寫「提供介紹服務按次收費」是委任,提供服務即有權收費。實務上婚友社合約多半混合兩種,要逐條看,並注意消費者保護法對定型化契約的特別保護。
Q4房仲沒成交要付服務費嗎?▾
原則不用。依民法568條,居間人須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才能請求報酬,沒成交即無請求權。
Q5居間是什麼意思?▾
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仲介、媒人、獵頭都屬之。
Q6停止條件是什麼?▾
讓契約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的條件,如『貸款核准才生效』,條件成就前契約不生效、仲介也不得請款。
Q7居間和委任差在哪?▾
居間只看成交結果,沒成交不付;委任看是否提供服務,提供了即須付。婚友社合約常混用兩者。
Q8被仲介索取服務費怎麼判斷該不該付?▾
確認契約是否成立 → 是否因仲介促成 → 是否附停止條件且成就 → 辨認費用性質,四關都過才該付。
Q9跳單被仲介追討報酬怎麼抗辯?▾
主張成交與其報告媒介無因果關係,並保留你自行或他人促成的證據;舉證責任在居間人。
Q10仲介費什麼時候要付、付多少?▾
依本條於契約因其媒介成立且停止條件成就後請款;金額上限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買賣合計約成交價6%)。
Q11怎麼證明成交不是仲介促成的?▾
保留社區公告、親友介紹對話紀錄、自行接洽屋主的證據,證明成交管道與仲介帶看無因果關係。
Q12居間 vs 委任,婚友社介紹費哪個能退?▾
『成婚才收費』屬居間可依568條退費;『按次收費』屬委任提供服務即有權收費,定性決定能否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居間契約(民法568) | 委任契約(民法528以下) |
|---|---|---|
| 報酬請求前提 | 契約須因報告/媒介而成立 | 受任處理事務即可請酬,不以結果為要件 |
| 看結果或看過程 | 只看成交結果 | 看是否提供服務/處理事務 |
| 沒成交是否付費 | 不付 | 已提供服務即須付 |
| 典型情境 | 房仲、婚友社『成婚才收費』、獵頭『錄取才收費』 | 婚友社『按次收費』、顧問按月計酬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