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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67 條(居間人據實報告及妥為媒介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
  2. 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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