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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567 條(居間人據實報告及妥為媒介義務)

  1. 1.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
  2. 2.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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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67 條課予居間人據實報告義務,並對以居間為營業者(如房仲、保險經紀、婚仲)加課主動調查當事人履行能力與締約能力的義務。

Q · 房仲說「我不知道」就能免責嗎?

依民法第 567 條第 2 項,以居間為營業者(房仲、保險經紀、婚仲、代書)對訂約事項及當事人履行能力、締約能力負有主動調查義務。「不知道」不是免責理由,「應該查而沒查」即構成違反義務,被害人可請求損害賠償或退佣。一般偶發、無償的介紹人則僅負第 1 項據實報告義務。

白話解讀

你以為仲介只是「介紹雙方認識,成交就抽佣」的中間人?法律對他的要求比你想的重得多。這條說:仲介必須把他知道的事據實告訴雙方,而且看到對方根本沒能力履約(付不出錢、交不出貨、沒資格簽這種約),就不能硬牽這條線。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如果這個人是「以居間為業」(房仲、保險經紀、婚仲、代書、商業介紹所),他不只是被動報告,而是有「主動調查」的義務。這個差別決定了你被仲介害到時能不能追究他。一般朋友介紹你買房,他只要沒說謊就沒事。但簽約的房仲不一樣,他「應該查而沒查」就是違約,你可以要求他賠償甚至退佣。大多數人被仲介坑了只會自認倒楣,不知道這條是他們的反擊入口。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67 條為居間契約的義務規範,分兩層:第一項課予所有居間人「據實報告」義務,並禁止為顯無履行能力或無締約能力之人媒介;第二項對「以居間為營業者」另課主動調查當事人履行能力及締約能力之義務,據以區分偶發介紹人與職業仲介的責任高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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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房仲沒告訴我這間是凶宅,我可以要求解約嗎?

可以。凶宅屬於應就所知據實報告且為調查義務涵蓋事項(凶宅網、鄰居詢問都能查到),可主張房仲違反民法第 567 條,並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要求退佣、賠償。若屋主隱匿,另可依民法第 359 條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解除買賣契約。雙軌申訴:民事求償對房仲、行政申訴到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Q2朋友好心介紹我買車,結果車有問題,我可以告朋友嗎?

原則上很難。第二項調查義務只適用於以居間為營業者。偶發、無償、沒收介紹費的熱心介紹,只要第一項據實報告沒違反(沒刻意隱瞞所知),通常不負法律責任。但若朋友長期抽佣、反覆介紹,可能被認定為營業居間。判斷關鍵不是職業名片,而是是否以此為常業並取得對價。

Q3仲介說「口頭講過了你沒在聽」,我該怎麼辦?

舉證責任在仲介身上。居間人報告義務實務上要求有可追蹤紀錄(書面、通訊軟體、錄音)。仲介主張口頭告知卻提不出任何紀錄,法院通常不採信。實務上重要告知事項都應要求寫進不動產說明書或契約附件,有爭議時是決勝證據;仲介不願寫進去的,多半就是心虛之處。

Q4民法 567 條是什麼?

規範居間人義務:所有仲介須據實報告,房仲等營業仲介另負主動調查義務,是消費者向仲介求償的法律基礎。

Q5據實報告義務和調查義務差在哪?

報告義務是「就所知告知」所有仲介都有;調查義務是「主動查證」只有營業仲介才有,這個差別決定能不能用「不知道」免責。

Q6什麼叫「以居間為營業者」?

以居間為常業並取得對價者,如房仲、保險經紀、婚仲、代書、商業介紹所,判斷關鍵不是名片而是是否常業並收報酬。

Q7「履行能力」包含哪些?

88 年修法由「支付能力」擴大為履行能力,涵蓋付款、交貨、施工、服務等所有履約面向,不只是有沒有錢。

Q8房仲沒告知凶宅怎麼求償?

整理委託關係證據→蒐集凶宅網等可查瑕疵→寄存證信函引用 567 條第 2 項→民事求償加行政申訴雙軌進攻。

Q9怎麼證明仲介違反義務?

證明「只要調查就能發現」即可,如凶宅網、謄本、建物履歷、實價登錄,比證明對方主觀惡意容易十倍。

Q10違反 567 條能拿回多少?

可請求實際損害賠償並要求退還已付佣金,仲介若屬不動產經紀業另可能受行政裁處。

Q11向仲介求償有時效嗎?

契約違約責任適用一般時效 15 年(民法 125),侵權責任 2 年內須提告(民法 197),從知道損害與加害人時起算。

Q12營業居間 vs 偶發介紹責任差在哪?

營業居間負報告+調查雙重義務,應查而未查即違約;偶發無償介紹只負報告義務,沒刻意隱瞞所知通常免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非營業居間營業居間
據實報告義務有(第 1 項)有(第 1 項)
主動調查義務有(第 2 項)
「不知道」可否免責未刻意隱瞞所知即可應查而未查不可免責
舉證焦點是否刻意隱瞞是否盡調查義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商法第543条以下(仲立人の義務)
🇰🇷 韓國상법 제93조 이하(중개인)
🇨🇳 中國民法典第962條(中介人之如實報告義務)
🇩🇪 德國BGB §652 ff.(Maklervertrag)/HGB §93 ff.(Handelsmakl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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