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67 條(居間人據實報告及妥為媒介義務)
快速跳轉
- 1.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
- 2.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67 條課予居間人據實報告義務,並對以居間為營業者(如房仲、保險經紀、婚仲)加課主動調查當事人履行能力與締約能力的義務。
Q · 房仲說「我不知道」就能免責嗎?
不能,營業仲介有主動調查義務
依民法第 567 條第 2 項,以居間為營業者(房仲、保險經紀、婚仲、代書)對訂約事項及當事人履行能力、締約能力負有主動調查義務。「不知道」不是免責理由,「應該查而沒查」即構成違反義務,被害人可請求損害賠償或退佣。一般偶發、無償的介紹人則僅負第 1 項據實報告義務。
深度解讀
你以為仲介只是「介紹雙方認識,成交就抽佣」的中間人?法律對他的要求比你想的重得多。這條說:仲介必須把他知道的事據實告訴雙方,而且看到對方根本沒能力履約(付不出錢、交不出貨、沒資格簽這種約),就不能硬牽這條線。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如果這個人是「以居間為業」(房仲、保險經紀、婚仲、代書、商業介紹所),他不只是被動報告,而是有「主動調查」的義務。這個差別決定了你被仲介害到時能不能追究他。一般朋友介紹你買房,他只要沒說謊就沒事。但簽約的房仲不一樣,他「應該查而沒查」就是違約,你可以要求他賠償甚至退佣。大多數人被仲介坑了只會自認倒楣,不知道這條是他們的反擊入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