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566 條規定,居間人非受報酬即不媒介者,視為已約定報酬;未定數額依價目表,無價目表按交易習慣給付。
Q · 找仲介介紹但沒談過費用,成交後要付仲介費嗎?
要。只要對方是專業仲介,法律視為已約定報酬
依民法第 566 條,只要依交易情形可判斷居間人並非無償服務(例如對方是專業房仲、保險業務或經常做媒介生意者),即使雙方從未談過報酬,法律仍視為已約定給付報酬。報酬金額未約定時,先依價目表計算,無價目表者按交易習慣(房仲業多為成交價的 1% 至 4%,並受 6% 法定上限)。想免付報酬,必須在媒介開始前明確表示不委託、不付費。
你透過仲介找到房子、買到車、談成一筆生意,最後才發現當初根本沒談報酬。你以為「沒講好就不用付」?這條法律直接打臉這個假設。只要情境上合理判斷對方不是做白工(他是專業仲介、他花了時間帶你看、他手上有價目表),就算你們從頭到尾沒談過錢,法律直接幫你們「擬制」已經約定付費。金額沒講?先看價目表,沒價目表看市場慣例(房仲業普遍是成交價的 1% 到 4%)。這條的殺傷力在於:它把「沒講到 = 免費」的天真推定,翻轉成「沒講到 = 要付,而且按行情付」。很多人事後才發現,自己以為的「順便幫忙」,在法律眼裡是一紙已經成立的居間契約。
民法第 566 條為居間契約報酬之擬制規定。當依交易情形判斷,居間人若非受報酬即不會報告訂約機會或進行媒介時,縱使雙方未明示約定報酬,法律仍視為當事人已同意給付報酬;報酬數額未約定者,先依價目表給付,無價目表時則按交易習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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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看他是不是以居間為業的人。若他是房仲、業務員或經常做介紹生意者,依民法第 565、566 條居間契約已成立,成交後有給付義務;若純粹是偶然幫忙的朋友,就不構成居間。不確定時主動問一句『你這是幫忙還是生意?』,對方的回答本身就是日後最好的證據。
很可能要付。這叫跳仲,民法第 571 條規定居間人因故意違背義務才會喪失報酬請求權,單純跳仲不在此列。仲介已給了你訂約機會,按第 566 條的邏輯報酬視為已約定。真的不想付,唯一防線是在帶看前就書面聲明此次看房僅供資訊參考、非委託仲介。
實務上法院會採三種證據:同業間一般收費標準、類似交易的歷史紀錄、鑑定意見。能找出三五家同業的報價單,或業界公開的收費比例,都會被法院採信。新興行業如網紅媒合、NFT 仲介的慣例特別模糊,這時事前協商比事後主張慣例有用得多。
居間契約的報酬擬制規定,專業居間人媒介成交縱未談妥報酬也視為已約定,是仲介費爭議的核心條文。
依交易情形判斷居間人非受報酬即不會媒介時,縱雙方沒明說,法律就把它當作已經約定要付報酬。
居間只負責報告機會或居中媒介、不代為締約;委任受託處理事務、行紀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買賣。
沒有價目表時,依該行業普遍遵循的收費慣例計算,房仲業常見為成交價 1% 至 4%。
先依價目表給付;無價目表按交易習慣。不動產仲介買賣合計受 6% 法定上限規範。
蒐證固定媒介過程 → 查行業價目表或慣例 → 寄存證信函引用 566 條 → 提給付報酬之訴或聲請支付命令。
在對方開始帶看或提供資訊之前,留下書面明確表示此次非委託仲介、不付費;事後才講幾乎無效。
Line 對話、帶看紀錄、email、見面時間地點、證人證詞都可,居間契約不需書面。
不動產仲介適用特別法 6% 報酬上限,566 條補充未約定時的計算方式,兩者並用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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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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