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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66 條(報酬及報酬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如依情形,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
  2.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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