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但報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重點摘要民法第 572 條規定,居間報酬若較居間人勞務價值過鉅而失公平,報酬給付義務人得在付款前請求法院酌減,報酬已給付則不得請求返還。
Q · 仲介費太貴可以反悔少付嗎?
可以,但只能在付款前請法院酌減
依民法第 572 條,當約定報酬相較居間人實際提供的勞務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報酬給付義務人可向法院請求酌減。但條文設有但書:報酬一旦給付,即喪失返還請求權。因此真正有效的行使時點,是在收到請款到匯款之間那段空窗,付款後這個權利就消失。判準不是「主觀覺得貴」,而是要證明報酬金額與勞務價值的落差大到違反公平。
仲介費談定之後還能反悔嗎?大部分人以為「白紙黑字簽了就是簽了」,但這條法律給你留了一道後門。當仲介收取的報酬跟他實際做的事情比起來,貴到離譜、失去公平性,你可以向法院請求酌減。關鍵不是「我覺得太貴」,而是要證明「報酬金額和勞務價值的落差大到違反公平」。這條最殘忍也最實用的一句話藏在但書:「報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付錢前你有武器,付錢後武器消失。這個時間點差一天,結果差一個訴訟。所以當你覺得仲介費不合理,第一反應不應該是「先付了再說日後再爭」,而是「先不付,談判桌上解決」。
民法第 572 條為居間契約報酬酌減規範,當約定報酬相較居間人實際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時,賦予報酬給付義務人向法院請求酌減之權利;但設有但書,報酬一經給付即喪失返還請求權,使酌減成為僅在付款前有效的權利時點限制。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市場行情是重要參考,但不是絕對門檻。法院看的是具體個案中勞務價值和報酬的比例。仲介做足全套服務時 4% 通常站得住腳;若買方是你介紹的、仲介只做簽約見證,同樣 4% 就可能被酌減。關鍵證據是仲介到底做了什麼,不是收了多少。
走 572 條這條路關了。但仍有兩條備案:仲介若違反義務(雙方代理、詐欺、隱瞞重要資訊),可用不當得利(民法 179)請求返還;契約若顯失公平構成暴利行為(民法 74),可請求撤銷。兩條門檻都比 572 高,證明難度大,黃金原則仍是付款前處理。
不要被嚇到。你不是拒絕給付,而是對金額有異議並依法主張酌減,兩者在法律上完全不同。正確做法是把自認合理的金額提存法院,同時起訴請求酌減,這樣不構成違約,還把球踢回仲介這邊。主動起訴比被動挨告有利。
民法 572 條讓報酬過鉅失公平時可請法院酌減,是居間報酬的司法介入機制,限付款前主張。
報酬金額與居間人實際所任勞務價值顯著不成比例,由法院就個案認定,行情費率僅供參考。
依居間契約負給付報酬義務之人,88 年修法後媒介居間的相對人也納入,可主張酌減。
居間人只報告機會或媒介訂約、不代為處理事務;受任人則全權處理。572 酌減只適用居間。
暫停匯款→盤點仲介實際勞務→寄存證信函援引 572 條→協議不成提存並起訴酌減。
蒐集帶看次數、聯繫與議價紀錄、是否自找對象,並比對同業收費標準佐證落差。
裁判費依請求酌減金額計算(約 1.1%),可考慮先提存合理金額降低違約風險。
無固定公式,法院依勞務價值與市場行情衡量比例後核定合理金額。
572 只酌減報酬且限付款前;74 暴利可撤銷整個契約但門檻更高(須急迫輕率無經驗)。
| 比較面向 | art_572 | art_74_暴利 | art_179_不當得利 |
|---|---|---|---|
| 救濟效果 | 酌減過高報酬 | 撤銷整個契約 | 返還已付款項 |
| 時點限制 | 限付款前(但書) | 法律行為後一年內 | 付款後仍可主張 |
| 舉證門檻 | 報酬與勞務失其公平 | 急迫輕率無經驗+顯失公平 | 無法律上原因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委託人之請求酌減之。但報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但報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立法理由本法第五百七十條規定,在媒介居間之情形,與委託人訂立契約之相對人亦有給付報酬之義務。為期公平,爰將「委託人」修正為「報酬給付義務人」。
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委託人之請求酌減之。但報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本法第五百七十條規定,在媒介居間之情形,與委託人訂立契約之相對人亦有給付報酬之義務。為期公平,爰將「委託人」修正為「報酬給付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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