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72 條(報酬之酌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但報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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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
Exc報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信託法23有類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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