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刪除)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