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3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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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37條已於民國91年刪除,原規定家庭生活費用不足時由妻負擔,現改由第1003條之1規定夫妻依經濟能力與家事勞動分擔。
Q · 民法第1037條現在還有效嗎?被刪掉後家庭生活費誰出?
民法第1037條已於民國91年(2002年)刪除,不再有效。原條文規定家庭生活費用在共同財產不足時由妻個人負擔,存在性別不對等。刪除後新增第1003條之1,改為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全職持家的一方以家事勞動作為分擔方式,不再單方歸責於妻。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曾經存在過的事實本身就是一記警鐘。民國19年制定的原文寫得非常直白:家庭生活費用如果共同財產不夠付,「妻」個人要負責。注意,不是「配偶」,是「妻」。丈夫呢?法律沒提。這代表在那個時代的立法邏輯裡,太太帶進婚姻的嫁妝和個人財產,隨時可能被拿來填補家用缺口,而先生的個人財產卻被保護得好好的。民國91年,立法院終於刪掉這條,同時新增了第1003條之1,改成「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從「妻負責」到「按能力分擔」,這不只是文字修改,是整個婚姻財產法的地基被重新灌漿。你現在的婚姻財產權利,是踩在這條被刪掉的舊法屍體上長出來的。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37條為已刪除之夫妻財產制規範,原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於共同財產不足負擔時由妻個人補充負責,反映舊法將妻之財產視為家庭備用金的性別預設。民國91年刪除後由第1003條之1取代,改採依經濟能力與家事勞動對等分擔的中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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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條刪掉之後,現在家庭生活費到底誰出?▾
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誰賺得多出多一點,但全職照顧家庭的一方,家事勞動本身就是分擔的方式。這條的「家事勞動」三個字第一次在法律層面承認在家帶小孩做家事的經濟價值等同於外出工作。
Q2現在選共同財產制還會有以前那種不公平嗎?▾
不會。民國91年修法把共同財產制中所有性別不對等的條文全部刪除或修正。現在的共同財產制是完全對等的,雙方財產合為共同財產,債務清償規則也對等。實務上選共同財產制的夫妻極少,但若考慮選用,它對債務的影響比財產的影響更值得注意。
Q3民法第1037條還有效嗎?▾
無效,已於民國91年(2002年)刪除,現行案件不適用。
Q4舊第1037條規定什麼?▾
家庭生活費用於共同財產不足時,由妻個人補充負責,先生財產不動。
Q5什麼叫家事勞動算分擔?▾
第1003條之1承認操持家務、照顧家庭本身即為分擔家庭費用的方式,非白吃白喝。
Q6共同財產制是什麼?▾
夫妻約定將財產合併為共同財產的約定財產制,規定於民法第1031條以下。
Q7現在家庭生活費用怎麼分擔?▾
依第1003條之1,夫妻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無單一固定比例。
Q8怎麼選擇夫妻財產制?▾
未約定者適用法定財產制;要採共同財產制須以書面契約約定並向法院登記。
Q9對方不分擔家用怎麼辦?▾
可依第1003條之1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必要時向法院聲請。
Q10怎麼證明自己有以家事勞動分擔?▾
以實際操持家務、照顧子女或長輩的事實主張,法院綜合情事認定。
Q11舊第1037條 vs 現第1003條之1差在哪?▾
舊法由妻補充負擔(性別不對等),新法夫妻依能力對等分擔並承認家事勞動。
Q12共同財產制 vs 法定財產制哪個有利?▾
多數人用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對債務的牽連影響比財產分配更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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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old_1037 | current_1003_1 |
|---|---|---|
|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主體 | 共同財產不足時由「妻」個人補充負責 | 夫妻雙方各依經濟能力分擔 |
| 家事勞動評價 | 未承認 | 明文承認為分擔方式之一 |
| 性別對等 | 不對等(僅課妻補充責任) | 完全中性 |
| 效力 | 民國91年刪除 | 現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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