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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民法 第 1037 條

(刪除)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37條已於民國91年刪除,原規定家庭生活費用不足時由妻負擔,現改由第1003條之1規定夫妻依經濟能力與家事勞動分擔。

Q · 民法第1037條現在還有效嗎?被刪掉後家庭生活費誰出?

民法第1037條已於民國91年(2002年)刪除,不再有效。原條文規定家庭生活費用在共同財產不足時由妻個人負擔,存在性別不對等。刪除後新增第1003條之1,改為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全職持家的一方以家事勞動作為分擔方式,不再單方歸責於妻。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曾經存在過的事實本身就是一記警鐘。民國19年制定的原文寫得非常直白:家庭生活費用如果共同財產不夠付,「妻」個人要負責。注意,不是「配偶」,是「妻」。丈夫呢?法律沒提。這代表在那個時代的立法邏輯裡,太太帶進婚姻的嫁妝和個人財產,隨時可能被拿來填補家用缺口,而先生的個人財產卻被保護得好好的。民國91年,立法院終於刪掉這條,同時新增了第1003條之1,改成「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從「妻負責」到「按能力分擔」,這不只是文字修改,是整個婚姻財產法的地基被重新灌漿。你現在的婚姻財產權利,是踩在這條被刪掉的舊法屍體上長出來的。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37條為已刪除之夫妻財產制規範,原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於共同財產不足負擔時由妻個人補充負責,反映舊法將妻之財產視為家庭備用金的性別預設。民國91年刪除後由第1003條之1取代,改採依經濟能力與家事勞動對等分擔的中性原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第1037條還有效嗎?

無效,已於民國91年(2002年)刪除。

Q2第1037條刪除後改成哪一條?

新增第1003條之1取代,規定夫妻依能力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Q3舊第1037條規定什麼?

家庭生活費用於共同財產不足時,由妻個人補充負責。

Q4為什麼第1037條要刪除?

因性別不對等,違反憲法第7條與增修條文第10條性別平等原則。

Q5現在家庭生活費用誰負擔?

依第1003條之1,夫妻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

Q6家事勞動算分擔嗎?

算。第1003條之1首次在法律上承認家事勞動的經濟價值。

Q7刪除的舊法還會影響現在嗎?

對民國91年前採共同財產制的婚姻仍有歷史影響,現行案件不適用。

Q8共同財產制現在還公平嗎?

公平。修法已刪除共同財產制中所有性別不對等條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1037current_1003_1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主體共同財產不足時由「妻」個人補充負責夫妻雙方各依經濟能力分擔
家事勞動評價未承認明文承認為分擔方式之一
性別對等不對等(僅課妻補充責任)完全中性
效力民國91年刪除現行有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法第760条(婚姻費用の分担,對應台灣替代條文第1003條之1)
🇰🇷 韓國민법 제833조(생활비용의 부담,對應替代機制)
🇩🇪 德國BGB § 1360(Verpflichtung zum Familienunterhalt,家庭扶養分擔,對應替代機制)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14(contribution aux charges du mariage,對應替代機制)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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