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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民法 第 10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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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37條已於民國91年刪除,原規定家庭生活費用不足時由妻負擔,現改由第1003條之1規定夫妻依經濟能力與家事勞動分擔。

Q · 民法第1037條現在還有效嗎?被刪掉後家庭生活費誰出?

已刪除。現由第1003條之1規定夫妻依能力分擔

民法第1037條已於民國91年(2002年)刪除,不再有效。原條文規定家庭生活費用在共同財產不足時由妻個人負擔,存在性別不對等。刪除後新增第1003條之1,改為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全職持家的一方以家事勞動作為分擔方式,不再單方歸責於妻。

深度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曾經存在過的事實本身就是一記警鐘。民國19年制定的原文寫得非常直白:家庭生活費用如果共同財產不夠付,「妻」個人要負責。注意,不是「配偶」,是「妻」。丈夫呢?法律沒提。這代表在那個時代的立法邏輯裡,太太帶進婚姻的嫁妝和個人財產,隨時可能被拿來填補家用缺口,而先生的個人財產卻被保護得好好的。民國91年,立法院終於刪掉這條,同時新增了第1003條之1,改成「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從「妻負責」到「按能力分擔」,這不只是文字修改,是整個婚姻財產法的地基被重新灌漿。你現在的婚姻財產權利,是踩在這條被刪掉的舊法屍體上長出來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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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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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37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