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3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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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37條已於民國91年刪除,原規定家庭生活費用不足時由妻負擔,現改由第1003條之1規定夫妻依經濟能力與家事勞動分擔。
Q · 民法第1037條現在還有效嗎?被刪掉後家庭生活費誰出?
民法第1037條已於民國91年(2002年)刪除,不再有效。原條文規定家庭生活費用在共同財產不足時由妻個人負擔,存在性別不對等。刪除後新增第1003條之1,改為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全職持家的一方以家事勞動作為分擔方式,不再單方歸責於妻。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曾經存在過的事實本身就是一記警鐘。民國19年制定的原文寫得非常直白:家庭生活費用如果共同財產不夠付,「妻」個人要負責。注意,不是「配偶」,是「妻」。丈夫呢?法律沒提。這代表在那個時代的立法邏輯裡,太太帶進婚姻的嫁妝和個人財產,隨時可能被拿來填補家用缺口,而先生的個人財產卻被保護得好好的。民國91年,立法院終於刪掉這條,同時新增了第1003條之1,改成「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從「妻負責」到「按能力分擔」,這不只是文字修改,是整個婚姻財產法的地基被重新灌漿。你現在的婚姻財產權利,是踩在這條被刪掉的舊法屍體上長出來的。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37條為已刪除之夫妻財產制規範,原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於共同財產不足負擔時由妻個人補充負責,反映舊法將妻之財產視為家庭備用金的性別預設。民國91年刪除後由第1003條之1取代,改採依經濟能力與家事勞動對等分擔的中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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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第1037條還有效嗎?▾
無效,已於民國91年(2002年)刪除。
Q2第1037條刪除後改成哪一條?▾
新增第1003條之1取代,規定夫妻依能力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Q3舊第1037條規定什麼?▾
家庭生活費用於共同財產不足時,由妻個人補充負責。
Q4為什麼第1037條要刪除?▾
因性別不對等,違反憲法第7條與增修條文第10條性別平等原則。
Q5現在家庭生活費用誰負擔?▾
依第1003條之1,夫妻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
Q6家事勞動算分擔嗎?▾
算。第1003條之1首次在法律上承認家事勞動的經濟價值。
Q7刪除的舊法還會影響現在嗎?▾
對民國91年前採共同財產制的婚姻仍有歷史影響,現行案件不適用。
Q8共同財產制現在還公平嗎?▾
公平。修法已刪除共同財產制中所有性別不對等條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1037 | current_1003_1 |
|---|---|---|
|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主體 | 共同財產不足時由「妻」個人補充負責 | 夫妻雙方各依經濟能力分擔 |
| 家事勞動評價 | 未承認 | 明文承認為分擔方式之一 |
| 性別對等 | 不對等(僅課妻補充責任) | 完全中性 |
| 效力 | 民國91年刪除 | 現行有效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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