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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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37條已於民國91年刪除,原規定家庭生活費用不足時由妻負擔,現改由第1003條之1規定夫妻依經濟能力與家事勞動分擔。
Q · 民法第1037條現在還有效嗎?被刪掉後家庭生活費誰出?
已刪除。現由第1003條之1規定夫妻依能力分擔
民法第1037條已於民國91年(2002年)刪除,不再有效。原條文規定家庭生活費用在共同財產不足時由妻個人負擔,存在性別不對等。刪除後新增第1003條之1,改為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全職持家的一方以家事勞動作為分擔方式,不再單方歸責於妻。
深度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曾經存在過的事實本身就是一記警鐘。民國19年制定的原文寫得非常直白:家庭生活費用如果共同財產不夠付,「妻」個人要負責。注意,不是「配偶」,是「妻」。丈夫呢?法律沒提。這代表在那個時代的立法邏輯裡,太太帶進婚姻的嫁妝和個人財產,隨時可能被拿來填補家用缺口,而先生的個人財產卻被保護得好好的。民國91年,立法院終於刪掉這條,同時新增了第1003條之1,改成「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從「妻負責」到「按能力分擔」,這不只是文字修改,是整個婚姻財產法的地基被重新灌漿。你現在的婚姻財產權利,是踩在這條被刪掉的舊法屍體上長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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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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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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