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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38 條(共同財產制之補償請求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不生補償請求權。
  2. 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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