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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38 條(共同財產制之補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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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不生補償請求權。
  2. 2.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38 條:共同財產制下跨池清償債務時發生補償請求權,且婚姻存續中即可請求,不必等離婚。

Q · 另一半用共同帳戶的錢還了他的個人債,我能要回來嗎?

能,且不必等離婚就能請求

依民法第 1038 條第二項,特有財產之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或反向)時,發生補償請求權,且明文「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重點是區分這筆債到底屬於共同財產還是特有財產,以及錢從哪個財產池流出。共同財產之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則不生補償請求權。

深度解讀

結婚的時候選了共同財產制,代表你們有一個「共用錢包」和各自的「私房錢」。問題來了:誰的帳該誰付?這條就是那本帳本的規則。共用錢包的債用共用錢包還,天經地義,不用算。但如果你從私房錢掏錢還了共用帳上的債,或者反過來,共用錢包被拿去填了你個人的坑,錢可以要回來。而且不用等離婚,婚姻還在的時候就能開口。這個「婚姻存續中即得請求」的設計,是多數人完全不知道的武器。大部分人以為夫妻之間的財務清算只發生在離婚那天,這條告訴你:不用等。你的私房錢被挪用去還了不屬於你的債,你隨時可以要求補回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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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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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38 條規定:「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不生補償請求權。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