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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09 條(清償之效力及受領清償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
  2. 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其無權受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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