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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309 條(清償之效力及受領清償人)

  1. 1.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
  2. 2.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其無權受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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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309條規定,須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有受領權人清償並經受領,債之關係始消滅;持債權人簽名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但債務人明知或過失不知其無權受領者除外。

Q · 我把錢付給對方派來收款的人,算不算還錢?

依民法第309條第2項,持有債權人簽名收據的人視為有受領權人,你付給他即發生清償效力,債之關係消滅。但若你已經知道、或因過失而不知道他根本無權收款,這層保護就不適用,你可能得對真正的債權人再付一次。關鍵在三點:收據必須是債權人「親簽」(非蓋章影本)、你必須善意、且付款須依債務本旨。

白話解讀

你以為「把錢給對方」就叫還錢。法律比你嚴格:你必須依債務的本旨,向正確的人,用正確的方式,對方也確實受領了,這筆債才真正消滅。錯一個環節,你可能還得再還一次。最可怕的情境是:你把錢付給了一個「看起來是債權人」的人。例如對方派來收款的員工、拿著對方印章的代理人、或持有對方簽名收據的陌生人。本條第二項給了你一把保護傘:只要對方拿得出「債權人親簽的收據」,你付給他就算數,除非你早就知道或應該知道他根本沒有收款權。這條看似平凡,卻是所有清償糾紛的第一個戰場:你付的錢到底算不算數。

法律定性

民法第309條為清償效力的核心規範:清償須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之並經受領,債之關係始消滅;第二項另設交易安全緩衝,持債權人親簽收據者推定為有受領權人,惟以債務人善意無過失為要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309條是什麼?

規範清償效力與受領清償人,是判斷「付的錢算不算數」的基本規則。

Q2什麼是有受領權人?

債權人本人,或經授權代收、持債權人親簽收據之人。

Q3付錢給代收的人有效嗎?

對方持債權人親簽收據且你善意無過失即有效,否則可能要再付一次。

Q4匯錯帳戶給同名陌生人算清償嗎?

不算,債仍存在,你只能向收款人主張不當得利。

Q5收據是蓋章不是簽名也算嗎?

第二項保護限「親簽」收據,蓋章或影本通常不在保護範圍。

Q6員工離職後拿舊收據收款,公司能再向客戶要錢嗎?

客戶若善意且不知離職,能舉證收據為真簽即受保護,公司應向無權收款人追償。

Q7付給債權人配偶算清償嗎?

不當然有效,須配偶有授權或屬日常家務代理範圍。

Q8清償後要記得做什麼?

依民法324條請求受領證書,留存匯款備註與身分確認紀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cenario_ascenario_b
受領人向債權人本人清償向持親簽收據之第三人清償
清償效力依據本旨給付經受領即消滅(第1項)視為有受領權人(第2項)
債務人善意要件不需特別審查須善意且無過失不知其無權受領
風險收據非親簽或明知無權則保護落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474条〜第478条(弁済・受領権者としての外観を有する者に対する弁済)
🇰🇷 韓國민법 제460조·제470조·제471조(변제·채권의 준점유자에 대한 변제)
🇨🇳 中國民法典第557条・第561条(债权债务终止・履行后请求出具收据)
🇩🇪 德國BGB § 362 und § 370(Erlöschen durch Leistung; Leistung an den Überbringer einer Quittung)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1342 et 1342-3(paiement; paiement au créancier apparent de bonne foi)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35 (performance discharges duty); UCC § 3-602 (pa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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