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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65 條(不安抗辯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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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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