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65 條(不安抗辯權)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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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65條不安抗辯權:先給付義務人於對方訂約後財產顯著減少、難為對待給付時,得於對方先履行或提供擔保前拒絕自己給付。
Q · 對方簽約後好像快倒了,我還是先履行的一方,可以暫停嗎?
依民法第 265 條,當你是約定先給付的一方,而對方財產在「訂約後」發生「顯形減少」、有難以提出對待給付之虞時,你可以在對方先履行或提供擔保前拒絕自己的給付。三個要件:自己負先履行義務、對方財產訂約後顯著減少、且這個減少有客觀事實支撐。這是暫停鍵不是解約鍵,對方提供擔保後抗辯權即消滅。
白話解讀
這條是為「看出苗頭不對」的人設計的逃生門。想像一個情境:你答應先出貨給客戶,貨款 60 天後付。你出貨前突然聽到消息對方公司快倒了、銀行帳戶被凍結了、負責人跑路了。依正常規則你還是要先出貨,因為你是先履行的那一方(264 條的但書)。但這條打開一個例外:如果對方的財產在簽約後「顯著減少」,而且這個減少讓你合理懷疑他拿不出對待給付,你可以暫停自己的履行,直到對方先給付或提供擔保。這叫「不安抗辯權」。它的精妙在於:法律不要求你閉著眼睛跳下懸崖,它給了你一個合理的中止點。但門檻很高:對方財產必須「顯著減少」,不是你單純心情不安;而且是「簽約後」才減少,簽約時就不好的狀況不算。
法律定性
不安抗辯權是雙務契約中負「先為給付義務」一方的風險保護機制:當他方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致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先履行方得於他方先為給付或提出擔保前拒絕自己之給付。其要件為先履行義務、對方財產訂約後顯著減少、且該減少具客觀事實,屬同時履行抗辯權(第264條)的例外救濟,僅生暫停效果而非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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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不安抗辯權是什麼?▾
民法265條規定,負先給付義務的一方,遇對方訂約後財產顯著減少時,可在對方先履行或提供擔保前暫停自己的給付。
Q2不安抗辯權怎麼行使?▾
蒐集對方財產顯著減少的客觀證據,寄存證信函主張第265條並要求對方先履行或提供擔保,暫停(非解除)自己的履行。
Q3不安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差在哪?▾
第264條用於雙方應同時履行;第265條用於自己負先履行義務、但對方訂約後財產惡化的例外情形。
Q4覺得對方快倒了可以直接停止履行嗎?▾
不行,必須有客觀事實證明對方財產『訂約後』顯形減少,純粹猜測或市場傳言不構成行使條件,貿然停止反可能變成自己違約。
Q5用了不安抗辯權還要履行嗎?▾
只要對方先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抗辯權即消滅,你仍須履行自己的義務。它是暫停鍵不是解約鍵。
Q6訂約時對方財務就不好,能用這條嗎?▾
不能。本條要件是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訂約時即存在的不良狀態不適用。
Q7對方財產減少多少才算『顯形減少』?▾
法無明確數額,須具客觀事實如跳票、強制執行、破產聲請、聯徵不良等,且足以動搖對待給付能力。
Q8對方主張我快倒了而停止履行,我怎麼破解?▾
要求對方提出『訂約後顯形減少』的具體證據;或主動提出對待給付、提供相當擔保,即可消滅其抗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ivil_264 | civil_265 |
|---|---|---|
| 適用情境 | 雙方應同時履行 | 自己負先履行義務 |
| 觸發條件 | 對方未為對待給付 | 對方訂約後財產顯形減少、難為對待給付 |
| 法律性質 | 原則性抗辯 | 先履行方的例外救濟 |
| 消滅方式 | 對方為對待給付 | 對方先履行或提供擔保 |
| 效果 | 暫停給付 | 暫停給付(非解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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